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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放假期间的生活费能否纳入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来源:中工网
2023-07-31 10:25

张某于2013年6月2日到河北省滦州市某公司工作,岗位为炼铁车间副工段长。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月工资为6000元。2021年4月1日,该公司因故停产,职工放假。放假期间,公司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张某发放了生活费。

2021年7月1日,某公司在与张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因经济补偿数额产生争议。2021年7月21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裁决公司按照工作期间工资基数支付经济补偿51000元(6000元/月×8.5月)。

庭审中,某公司认为张某计算的经济补偿偏高,其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中,有3个月放假,其平均工资应为4880元﹝(6000×9﹢1900×80%×3)÷12﹞,故应支付经济补偿41480元。

双方争议由此展开。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上述法条对计算月平均工资的时段、月工资包括哪些项目、月平均工资最高和最低限制均有明确规定,但却未对是否应为正常生产情况或是非正常生产情况以及劳动者正常劳动或是非正常劳动进行规定。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中有假期,平均工资如何计算?放假期间的生活费是否纳入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滦州市劳动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并未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付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12个月平均工资应包括企业正常生产或非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付出正常劳动或未付出正常劳动的工资。放假生活费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纳入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据此,劳动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4650.5元。

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陈纪先表示,放假期间生活费属于用人单位特殊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将其纳入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平衡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更符合现行法律规定。诚然,放假生活费纳入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不排除用人单位对高工资劳动者故意放长假,以达到降低经济补偿基数的目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河北工人报记者哈欣)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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