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凌薇薇近日反映说,公司与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工资按照完成的工作量实行一天一结。现在,这种发工资方式已经履行一年多时间。今年6月,她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由于公司没有为她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她无法从工伤保险部门获取工伤待遇。为此,她曾要求公司担责,但公司称其工资一天一结,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自然也就无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她想知道: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法律分析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公司同样具有为凌薇薇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也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些规定表明,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是每一个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凌薇薇与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已经履行了一年之久,故不管其工资如何确定、如何计算、如何发放,都不能否定双方之间已经存在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公司以工资一日一结为由否定自身的法定义务,明显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另一方面,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凌薇薇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毫无疑问属于工伤之列,而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午报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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