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两个月前,我在擅自离岗49分钟回到车间继续上班时,受到车间主任刘某批评。我与她发生相互谩骂、斗殴。被同事劝开后,双方为在斗殴中未能压倒、制服对方不服气。为让对方知道究竟谁怕谁、谁服谁,我俩再次冲向前互殴。期间,刘某用扳手砸伤我的头部。
请问:我是否构成工伤?
读者:易姗姗
易姗姗读者:
你不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与之对应,你是否构成工伤的关键,在于你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劳社厅函[2006]497号)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4)项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结合本案,虽然车间主任刘某批评你擅自离岗属于履行工作职责,与工作存在关联性,但你们的争执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解决。可是,你们二人弃之不用,反而相互谩骂、相互撕扯,尤其是在被同事劝开后,不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而是因为在斗殴中未能压倒、制服对方,为让对方知道究竟谁怕谁、谁服谁再次冲向前互殴。因此,你此后受伤虽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但直接原因是刘某用扳手砸你头部,与工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甚至完全超出了工作本身。这就意味着你的情形,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不能认定工伤。
廖春梅 法官
(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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