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口市总工会2023年金秋助学活动启动!计划助学约120人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8月29日消息(记者党朝峰)8月29日,记者从海口市总工会获悉,为进一步巩固拓展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成果,持续推动解决困难职工(含农民工,下同)家庭子女上学难问题,从2023年8月至10月,继续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金秋助学活动,申请时间截至9月8日。
今年助学人数约120人(拟定助学人数为计划数,符合建档帮扶的人数超出计划数时,经费随之增加,最终人数及经费以实际申报符合条件人数为准)。助学标准根据《海南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琼工办发〔2022〕98号)要求,结合市总实际,子女就读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高等职业教育院校的,在读期间助学帮扶标准为每户每年不超过10个月(6900元)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区总工会、开发区(园区)总工会,市属各基层工会可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研定本地区助学标准。
本次金秋助学活动面向的资助对象是谁?
据介绍,在海口市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困难职工家庭(含内退人员,下同);加入工会组织的在职职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劳动合同,符合海口市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困难职工家庭。加入工会并按规定交纳工会会员费的职工。 金秋助学帮扶的对象主要是国家助学体系暂时没有覆盖,或者已经覆盖到但需要进一步救助的困难职工上学子女。
一、应届生:参加海南省2023年普通高考(含特殊学校考生)并被国家全日制大专(含)以上院校正式录取的在职困难职工子女;
二、往届生:参加普通高考(含特殊学校考生)并被国家全日制大专(含)以上院校正式录取的,现仍在院校就读(不含中专升大专、读研生、全免的师范类院校、军队院校和国防生等)的在职困难职工子女。
帮扶对象家庭应符合下列困难标准之一:档案分为深度困难职工档案、相对困难职工档案、意外致困职工档案。档案按照户籍制建立,一户一档,原则上以困难职工本人为主建立档案,夫妻双方都是困难职工且不在同一单位的,以户主为主建立档案(因公牺牲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家庭,符合深度困难、相对困难和意外致困职工建档条件的,可纳入相对应帮扶范围。)。
一、深度困难职工。是指家庭年度总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月人均纯收入低于海口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包括: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还存在患病、伤残(参照“残疾帮扶范围”为救助标准)、子女上学等其他刚性支出的困难职工家庭。
2.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下岗失业、停发或减发工资,造成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疾(残疾帮扶范围:精神残疾三级及以上、肢体残疾等其他残疾二级及以上,下同)、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低于海口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职工家庭。
3.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伤残等因素,导致家庭收入扣减重特大疾病支出,低于海口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职工家庭。
二、相对困难职工。是指家庭年度总收入扣减因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地方罕见病病种目录,下同)或严重慢性疾病、因残疾、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后,家庭月人均纯收入低于海口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的困难职工家庭。
三、意外致困职工。是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急症后,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时有困难的且家庭月人均纯收入低于海口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的困难职工家庭。
包括:1.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负伤致残、染病或牺牲的职工家庭。
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的职工家庭。
3.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的职工家庭。
四、对长期居住在城市、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民工家庭帮扶应符合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建档条件且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视为不符合建档不列入助学范围:
1.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留学。
2.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拥有商业店铺、厂房或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本人或家庭成员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4.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其他部门安排的技能培训或3次(以上)就业推荐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5.本人或家庭成员拥有2套(含)以上商品住宅或自建房150平方米(普通装修)以上住宅的(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不到海口市最低住房标准的除外)或拥有日常居住的农村自有住宅,同时拥有1套(含)以上非常住或用于出租的商品住房的。
6.本人或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正三轮和侧三轮载客载货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和大中型营运农机具的。
7.经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核对,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拥有储蓄等货币性资产总值超过海口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意外致困户家庭成员拥有储蓄等货币性资产总值-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海口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
8.本人或家庭成员银行流水显示收支复杂,且职工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有相关政府机构认可的助学贷款等凭证除外)。
9.职工申请或帮扶期间,家庭正在盖房(装修房)或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且未满5周年的(政府补贴的危房改造并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明的除外)。
10.本人或家庭成员名下登记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有机动车辆的,注销时间未满1周年的。
11.职工申请或帮扶期间,查出职工家庭存在隐瞒行为(如:隐瞒家庭人口、实际收入、工作单位、房屋、股权等),且未满1周年的。
12.本人或家庭成员涉及违法犯罪、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被依法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等行为的。
13.市总工会结合实际认定的其他情形。
困难职工可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材料,由基层工会入户核实并公示,进行职工家庭状况核查,在职工提供的申请材料上签署申报意见。海口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对各级工会上报的建档对象和帮扶救助申请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复核,结合职工家庭经济情况核查结果对帮扶救助对象提出审核意见,将救助对象名单送市总工会集体讨论(具体按《海口市总工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执行)通过并对在外公开的网站或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审批后实施救助,公布救助对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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