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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信箱 | 公司单方降薪超过一月 不能视为员工已经同意

来源:中工网
2023-08-30 08:16

编辑同志:

两个月前,我所在公司以经济紧张、我的工作相对轻松为由,口头提出降低我的工资。虽然我已当即表示反对,但公司事后仍按降薪向我发放工资。近日,我再次对降薪提出抗议,公司却以降薪已经超过一个月,应当视为我已接受为由拒绝按原工资标准发放。

请问: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已经同意降低工资的情况下,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柳青青

柳青青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超过30天不等于已经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

工资的变更,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即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虽然可以变更,但前提是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表明,在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工资标准,也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其前提依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本案中,公司虽然向你提出过降低工资标准,但你已明确表示反对,表明双方之间并没有就此协商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自然不能拿降薪已经超过30天说事,其单方降薪行为自然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公司主张已经经过你口头同意,却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无疑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颜东岳 法官

(劳动午报)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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