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18年3月26日入职某教育公司,并签订一份3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结束后,公司因王某销售业绩不佳,遂将王某的试用期延长至2018年9月30日。王某正常工作至2018年12月27日,教育公司在次日向王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王某因不满所在公司延长试用期,与公司沟通无果,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等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该公司延长试用期的做法合法吗?公司是否应该向王某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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