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2年6月1日,陈某与一家食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陈某负责食品包装工作,工资每月4000元,合同期限为2年,截至2024年5月31日。陈某在入职时还与公司签订了由公司出具的《员工薪酬保密协议》,协议约定陈某不得泄露公司不公开的财务状况、财务资料和薪酬制度等,如有违反,公司可以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2023年2月,公司得知在一起诉讼案件中陈某将其本人的工资流水提供给他人使用,公司遂以陈某严重违反《员工薪酬保密协议》为由,单方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陈某认为自身的行为并未违反《员工薪酬保密协议》,便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000元,最终仲裁委经过审理,依法支持了陈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解答】
本案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仲裁委支持陈某的仲裁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第二,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首先,仲裁委支持陈某的仲裁请求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由此可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本案中,陈某并不存在严重违反《员工薪酬保密协议》的情形,因为陈某将其本人的工资银行流水提供给他人用以诉讼,既是员工对其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也是配合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该行为具有合理性。同时,陈某披露的系其本人的薪酬内容,而非公司整体的薪酬内容,实际上并未达到严重违反《员工薪酬保密协议》的程度。因此,仲裁委裁决公司系违法解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情形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此可知,如果劳动者符合上述六条中任意一条的情形,则用人单位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结合本案,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认定,必须严格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劳动者对其个人信息享有合法权益,可以自行进行合理的处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应当限制劳动者对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彦民供稿 来源:天津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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