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原标题:员工垫付社保费 用人单位应返还
【案情】张某应聘至某清洁公司,在合同期间被安排在某单位从事保洁工作,但某清洁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来,甲县劳动社会保障中心通知某清洁公司补缴包括张某在内的10余名保洁员在一段时间内断档未缴的社保费及滞纳金。
某清洁公司在员工微信群里发消息称,自己可以买。于是,张某拿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断档补缴(含滞纳金)通知单》,补缴了社保费。之后,张某要求某清洁公司返还其补缴的社保费,双方协商未果。张某与其他10余名保洁员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法律关系不改变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某清洁公司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张某承担社保费,判决某清洁公司返还张某垫付的社保费及滞纳金共计5万余元。
【说法】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法院认为,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无论用工单位是否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保费,都应当依法及时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费。用人单位因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不明导致某一时间段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将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审理法官表示,本案不属于一般的社会保险纠纷,张某虽然以劳动争议案由起诉,但法院根据查明的法律关系,按照不当得利纠纷予以审理,没有要求张某另行提起诉讼,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法院依法判决某清洁公司返还张某垫付的社保费用,兼顾事理、法理与情理,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日报记者亓玉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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