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员工发布损害公司声誉视频,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刘友婷
公司依据员工管理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属用人单位合法、合理行使用工管理自主权的体现。
劳动者在职期间存在发布损害公司声誉视频的行为,企业能否依据员工管理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近日,广东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宗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陈立正(化名)认为深圳某纽扣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为发泄一时情绪利用网络平台发布污蔑、诽谤公司视频,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最终,公司依据员工管理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我确实抖音平台发布了公司财务在销毁证据的视频,但并不是针对公司,视频无法看出与公司有关联,也没有造成其他用户转发或点赞评论,没有对公司造成任何影响。”入职于2012年5月9日的陈立正是深圳某纽扣公司一名钮面师傅,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6月,公司书面通知陈立正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理由之一是他在抖音平台发布公司财务人员销毁报废财务资料的视频并称“财务销毁证据”,令公司声誉受到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害。随后,该员工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1个半月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费用合计137708元,被裁决驳回全部仲裁请求后,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同年9月立案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该公司《员工手册》是由公司工会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对公司员工进行员工手册及管理制度的培训,陈立正亦有签名确认,知晓手册内容。因此,该手册可以作为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员工如存在“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及工作纪律的行为:散布不实信息,给公司形象、声誉或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作为劳动者,陈立正在职期间应当尽职尽责履行劳动义务及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司权益,但他仅因个人喜好,在抖音平台发布公司“财务销毁证据”的视频,对公司内部管理和外部声誉均造成不良影响。
法院判决,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失职、不服从管理等违反劳动纪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企业依据员工管理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属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自主权的体现,应受法律保护。综合陈立正在工作中还存在失职及无正当理由离岗的情形,法院驳回该员工的诉讼请求。陈立正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法官黄丽仲认为,本案中,陈立正在抖音平台发布公司“财务销毁证据”的不实视频,给公司形象、声誉和利益造成损害,显然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而且,本案查明的事实显示该劳动者在负责的工作中还存在失职及无正当理由离岗的情形,亦违背劳动者应尽的劳动义务。那么,公司依据员工管理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属用人单位合法、合理行使用工管理自主权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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