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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施行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内容均可集体协商

来源:法治日报
2023-10-15 08:25

原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施行(引题)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内容均可集体协商(主题)

法治日报记者 潘从武

为规范集体协商行为,完善集体协商制度,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八章52条,已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阿依夏木·玉努斯介绍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4年、2011年先后颁布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条例》将原本关系非常密切,有些内容存在交叉重叠的两部条例进行归纳合并,结合现阶段劳动关系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拓宽《条例》适用范围,强化了集体协商的监督保障和法律责任,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合法原则贯穿全过程

《条例》对集体协商的全过程、各环节作出了程序性规定,明确职工方与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业技能培训、劳动纪律和职工奖惩以及考核制度、劳动定额、女职工和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裁减人员的条件、劳动合同的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事项等内容进行集体协商。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周勤表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和重要机制,《条例》要求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合法原则贯穿了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全过程,要求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在公平原则方面,《条例》规定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职工方和用人单位协商代表应当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人员担任协商会议记录员,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等。同时,对于平等原则,《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集体协商要求,集体合同草案可以由乙方起草,也可以由双方共同起草等。

为体现协商一致原则,《条例》规定协商应当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进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集体合同;协商中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等。针对诚实守信原则,《条例》则规定职工方和用人单位应当在集体协商会议召开5日前,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以及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

明确多种措施解决争议

对于职工方与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条例》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解决。

一是建立预防和化解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督促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

二是建立协商指导员队伍,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在熟悉劳动关系领域工作并具备一定协商谈判能力和技巧的专业人员中聘任集体协商指导员。集体协商指导员可以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地方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的委托,指导、帮助、参与集体协商。

三是建立争议协调机制,规定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书面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四是明确法律救济途径,《条例》规定已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双方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强化工会职能作用

开展和推进集体协商工作,是工会旗帜鲜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体现,《条例》注重强化工会在集体协商中的职能和作用。

自治区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伊力都斯·木拉提介绍说,《条例》专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在熟悉劳动关系领域工作并具备一定协商谈判能力和技巧的专业人员中聘任集体协商指导员,并加强对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集体协商指导员可以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地方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的委托,指导、帮助、参与集体协商。明确要求要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对其职责、协调机制的主要形式予以规定,为切实有效发挥三方协调机制在推动集体协商工作中的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近年来,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大幅增加,由于平台企业用工形式复杂,新业态劳动者分布广泛、就业灵活、流动性强,工会组建工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传统建会入会模式难以实现有效覆盖。为解决尚未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的短板,《条例》规定尚未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选派或者组织区域、行业内职工民主推选产生。此举在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协商中,通过规定上级工会的“上代下”作用,强化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顺利开展的主体保障。同时规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集体协商争议时,可以会同同级地方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协调处理。

为强化工会对于违法行为的监督和纠正权力,《条例》强化工会在集体协商监督中的作用,规定用人单位实施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工会有权督促其及时改正,并在必要时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若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可以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合力完善三方协调机制

近年来,新疆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整合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高巩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率。

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级巡视员田海忠介绍,新疆将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加强县级以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组织建设,倡导建立行业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指导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协商会议,共同研究、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集体协商制度。

田海忠表示,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的重要成果,集体合同内容大多涉及职工方切身利益,《条例》对集体合同的基本内容、审查、生效、变更、终止等情形作出规定。新疆将规范集体合同审查,进一步加强对集体合同的资格、程序、内容审查,切实维护好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为加强协商过程的监督保障,提升集体协商质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按照《条例》规定,将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及时纠正和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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