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陈小艳是江苏某服装公司贸易部员工。2016年12月27日,公司向陈小艳出具通知单,将其从贸易部调岗至裁剪部。陈小艳对该调岗事宜明确表示不同意。
2016年12月29日,公司向陈小艳出具通知,载明:因你28日未能按时到岗,请你接到通知后至服装生产—裁剪报到上班,逾期不来,将按旷工处理。陈小艳未按照公司要求到新部门报到。后来,公司对陈小艳不到岗行为进行两次严重警告后,陈小艳仍没有到指定岗位上班。
2017年1月7日,公司以陈小艳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017年1月13日,陈小艳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163318.18元。仲裁委不支持,陈小艳提起诉讼。最终,高院裁定:公司解除符合法律规定,陈小艳应当服从公司的合理调岗。
网友声音
此案例曝光后,引起网友热烈讨论。
部分网友认为,在劳动者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司调岗安排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尊重其意愿,“起码在协商之后再做决定吧,而不是命令其必须到岗。”
还有网友表示,企业具有单方调岗的权利,若非恶意更换岗位、降低薪资等,劳动者应当理解并配合。
也有网友指出,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应该互相理解,彼此多一份包容,这对于日后调动工作岗位能起到一定的减压作用。
专家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公司调岗具有合法性、合理性,陈小艳应当服从调岗或与公司就新岗位工作职责、工作时间、休假以及劳动报酬等进行沟通协商,如就此协商未果,甚至可以辞职并就公司补偿进行协商、仲裁,而不应以旷工的方式进行抵制或消极对抗。”
法院还指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基于经营管理需要,拥有用工自主权和管理权,在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且未降低劳动者相关待遇、未造成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等明显改变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对劳动者合理调岗的权限。
(劳动报 朱兰英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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