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多次想与企业人事部门聊聊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但看到只要一涉及书面劳动合同,当事的职工立马就会被辞退,王先生选择了闭嘴。
王先生不敢谈,不等于企业不对他下手。日前,王先生服务的企业便请他“另觅高明”,无奈之下的王先生只能前来咨询。
王先生自述,他今年40岁,在这家企业工作了近十年。当初他进这家企业时,老板说,员工过了试用期,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他好不容易熬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心想总该签订劳动合同了吧。老板又说,签订劳动合同不急的,先干着,钱又不少一分。由于亲眼目睹凡是涉及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事宜的同伴一个接一个被辞退,王先生不敢声张。
直到这次企业辞退他,王先生才急了,便认为老板当初答应他签订劳动合同的,他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老板说,企业与他是劳务关系。如果王先生认为企业答应他签订劳动合同的,请他拿出凭证来。王先生哭丧着脸说,他一个普通工人,哪来的证据?
上海人桥法律服务调解中心主任、徐汇区人才协会会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曾云鹏劝王先生不要着急,继而进行了分析,当劳动者与企业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既不是劳动者说了算,也不是企业说了算,而是需要真凭实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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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因各种原因,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也经常发生。一旦发生这类事件,法律部门一般都会从三个维度考察当事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企业有没有用工权,劳动者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
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也就是说,王先生所从事的工作,应该与这些条件相吻合。
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王先生还需证明自己的工作是该企业的业务之一。
曾云鹏提醒,建立劳动关系,首要是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企业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都推三阻四,设立障碍,那么劳动者就要引起警惕,小心踏坑。
(劳动报 赵竺安/文 李成溪/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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