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员工未经请假外出吃饭让其放假反省,员工不满,竟主动要求公司开除自己。
公司:“满足你!”
结果真的开除了……
员工转而诉至法院…法院会怎么判?
事件回顾
小左(化名)于2020年4月1日入职永新涂料公司。
2021年11月26日上午,工厂因更换变压器导致停电。临近中午,因停电无法工作,小左与其他4名同事未经请假组团外出吃午饭。
公司认为未经请假外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对他们进行放长假反省处理。
2021年11月27日,小左手写一份“开除通知”,要求公司按照此格式书写解聘证明书。
同日,公司向小左正式出具《开除通知书》,开除理由是他在工作时间未经公司批准私自外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小左认为公司违法开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35538.40元,双方诉至法院。
一审: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应支付二倍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2021年11月26日上午,公司因更换变压器停电无法正常生产属实,但当时已临近中午仍未恢复生产,小左未请假即外出就餐虽有不妥,但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的管理规定,公司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以减少薪资等方式处理,而不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公司辞退小左的行为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小左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8967.97元,在公司工作1年7个月,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5871.88元(8967.97元/月×2个月×2倍),小左仅主张35538.40元,未超过上述金额,应予支持。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一审认定不当
属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庭审中,公司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认为一审遗漏查明2021年11月26日小左出去吃饭的事情发生后,第二天11月27日,他手写了开除通知,要求公司按照要求开除他们,并威胁管理人员说如果不书面开除他们,就不允许厂里开工。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因2021年11月26日停电外出事件而引发本案。当日是在上班期间停电,虽然不能开工可能会导致小左当日收入减少,但该情况属于工厂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因素,不能归责于公司。
小左当日处于待岗状态并非放假,外出时应履行请假手续,或者外出后应在恢复生产前尽快回到工作岗位,这是员工应当遵守的基本规章制度。至于该制度是否合理,是公司管理水平问题,并非小左可以违反规章制度的理由和借口。
公司对外出不请假员工进行放长假反省处理,也是履行公司的管理职责,并无过错。小左对该事件发生有错在先,虽不至于达到即刻开除的程度,但违反劳动纪律是不争的事实。
小左并未意识错误和接受处理,反而要求公司按照自己提出的条件解聘或者开除自己。第二天,公司出具了加盖公司印章的开除通知书。
从事件发生过程、证据材料分析,开除是小左先提出,并非公司履行管理职责的初衷,更非公司的主动行为,也非公司滥用职权的行为。
小左要求公司开除或者解聘自己的行为,应视为对外出事件放长假反省的处理结果不满而提出辞职,公司的行为应视为对小左辞职的同意。因此,双方对事件处理态度和行为应视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一审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当。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公司应补偿小左经济补偿8967.97元/月×2个月=17935.94元。
综上所述,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上海市总工会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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