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于2016年4月入职某网络公司。入职之初,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常某,公司采取指纹打卡考勤。员工手册规定:“21:00之后起算加班时间;加班需由员工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常某于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通过工作系统累计申请加班126小时。公司以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21:00之后方起算加班时间,21:00之前的不应计入加班时间为由,拒绝支付常某加班费差额。最终,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那么,以规章制度否认劳动者加班事实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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