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中工说案丨 第108期: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吗?

来源:中工网
2024-03-19 15:57

某文化传播公司与余某签订《艺人主播服务合作合同》,约定余某为公司旗下艺人主播,公司对余某参与在线演艺平台享有合法权益,余某在合作期内需配合公司分配并参与指定平台进行演艺直播,公司独家拥有在线演艺直播活动的音视频版权等。合同签订后,余某却无故离开公司,故公司起诉请求判令余某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违约金等。那么,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戳视频一起了解。

责任编辑:刘慧玲

媒体矩阵


  • 中工网客户端
           

  • 中工网微信号
           

  • 中工网微博号
           

  • 中工网抖音号

中工网客户端

亿万职工的网上家园

马上体验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4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全国总工会
微信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