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文化传播公司与余某签订《艺人主播服务合作合同》,约定余某为公司旗下艺人主播,公司对余某参与在线演艺平台享有合法权益,余某在合作期内需配合公司分配并参与指定平台进行演艺直播,公司独家拥有在线演艺直播活动的音视频版权等。合同签订后,余某却无故离开公司,故公司起诉请求判令余某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违约金等。那么,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戳视频一起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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