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然而现实中,仍有个别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损害“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近日,广州法院审理一起哺乳期女教师被违规调岗的纠纷案。
案情:
女教师哺乳期被调岗
劳动合同到期未获续签
谢某于2014年5月12日入职某小学,担任教师工作,并与某小学签订书面《聘用合同》。2020年底,谢某因生产,向学校申请产假和哺乳假。其产假于2021年3月30日结束、哺乳假于2021年9月7日结束。
产假结束后,谢某向某小学提交了返岗申请,但某小学以无教师岗位为由,将谢某调至校园门卫及清洁工岗位。谢某明确表示不同意,故2021年3月31日至7月10日,谢某未出勤。
2021年6月15日,某小学向谢某发出《〈聘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通知书上明确某小学与谢某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7月10日期满,合同到期不续签。谢某经劳动仲裁,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某小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支付拖欠工资。
判决:
哺乳期被终止劳动合同
法院判学校的行为违法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小学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谢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381.35元和拖欠的工资5165.5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合同。本案中,某小学于2021年7月10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未延续至谢某2021年9月7日哺乳期满,违反了上述规定,某小学的行为属于违法终止与谢某的劳动合同,对于谢某要求某小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谢某在某小学工作了7年零2个月,产假前的平均工资为3892.09元/月,故某小学应支付谢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8381.35元(3892.09元/月×7.5个月×2倍)。
关于拖欠的工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谢某产假结束时曾向某小学提交了返岗申请,谢某岗位为教师,某小学应当提前为其安排对应岗位,但某小学以无教师岗位为由安排谢某担任校园门卫及清洁工岗位,且无证据证明前述安排有正当理由。谢某明确表示不同意,故造成谢某上述期间内未出勤的主要原因在于某小学。但谢某未及时返岗或寻求其他救济途径,导致其损失扩大,且鉴于谢某确未提供劳动,故法院酌定相关工资差额。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强化尊重妇女权益的意识,不得利用劳动合同期满等理由,在女职工生育期间随意终止劳动关系,也不得对女职工返岗后采取区别对待和任意调岗。该案的审理结果体现了法院对妇女生育期间劳动权益的积极保护,亦对用人单位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
(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康玉衡 张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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