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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要求孕检,“歧视病”不能惯

来源:陕西工人报
2024-04-08 14:30

原标题:入职要求孕检,“歧视病”不能惯

严女士收到一家公司发来的通知,告知她应聘上了财务主管岗位。通知要求她提供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查(HCG)报告。严女士按要求检测时发现自己怀孕,如实告知后,公司通知她应聘的岗位被取消。

上述经历导致严女士陷入失业状态,于是以该公司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恶意取消岗位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万余元。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该公司赔偿严女士相关损失3万余元。可以说,这个案例既给劳动者上了一堂普法课,即遭遇类似歧视时要懂得维权;也给用人单位上了一堂警示课——别通过入职孕检歧视劳动者。

入职体检本没错,但如果有孕检项目,或专门要求孕检,都是歧视的前奏;若检测发现入职者怀孕拒绝录用,就构成实质性歧视,侵害了劳动者平等就业权。2019年2月,人社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然而,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仍耍小聪明。对于这种把戏,有的劳动者可能没看穿,有的劳动者即便看穿了还是选择隐忍,毕竟维权较麻烦。而严女士看到其他平台上该公司仍在发布相同岗位的招聘信息,发现该公司在撒谎后,果断决定通过诉讼手段进行维权。

在这个案例中,严女士以实际行动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从以积极手段取证,到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严女士以难得的维权意识和行动,让侵权企业付出了应有的代价。当越来越多女性劳动者能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入职前要求孕检之类规则或潜规则说“不”,恐怕用人单位就不敢玩“入职要求孕检”继而根据检测结果拒录怀孕劳动者的侵权把戏了。

严女士的诉求最终实现,也得益于法院为劳动者“撑腰”。法官依据《就业促进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指出平等就业权受到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可任意撤销入职通知,这就是明确向就业歧视说“不”。

在此基础上,法官以案说法具有显著的普法效果。只要劳动者和有关方面不再惯着这种“歧视病”,用人单位就不敢、不能也不想歧视女性劳动者,因为歧视将会付出相应的代价。希望其他用人单位认真吸取教训,规范招聘工作,平等对待劳动者,这样既能避免被劳动者起诉赔偿损失,也能维护单位形象。

对类似违规违法行为,各地行政执法部门要挺在前面依法查处。根据人社部等九部门《通知》,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被约谈单位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劳动者遭遇歧视后,也可向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投诉,后者应积极履职作为,依法支持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老鹰

责任编辑: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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