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姚某于2017年3月进入R公司工作。2017年8月24日,R公司与姚某解除劳动关系。姚某于2018年9月3日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R公司支付2017年4月至8月期间的工资差额及提成。R公司在仲裁庭审过程中未提出仲裁时效的抗辩。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姚某的仲裁请求。R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诉讼理由为姚某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
★裁判结果
法院经查阅本案仲裁庭审笔录,查明笔录中并无R公司提出时效抗辩的记录。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在仲裁审理阶段,并无证据证明R公司曾提出姚某的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仲裁委也对本案作出了实体裁决,故R公司在一审时再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应不予采纳。
★唐毅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见超过仲裁或诉讼时效不影响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超出仲裁或诉讼时效当事人仍享有诉权,只是存在丧失胜诉权的可能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因此裁判机构不能对时效进行主动审查,只有对方提出时效抗辩时才能进行审查。同时根据上述二审法院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仲裁时效抗辩应在特定阶段提出。本案中,R公司在仲裁阶段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仲裁委亦进行了实体审理和裁决,R公司到诉讼阶段再提出,显然已错失仲裁时效抗辩的时间,因此,法院对R公司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劳动报 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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