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不能“讲条件”
水母网5月30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张孙小娱 通讯员 刘元珍)日前,市民孙女士致电烟台民意通热线6601234反映,今年1月份她向原公司提出离职后,该公司一直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影响了其再就业。
记者联系到该公司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对方表示,不出具证明的原因是,孙女士负责的客户拖欠公司货款未还,只要孙女士能把欠款追回,公司随时可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对此,记者采访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了解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以双方存在其他纠纷为由提出抗辩,主张暂缓出具证明没有法律依据。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后劳动合同义务,该义务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独立性,用人单位履行该义务不受其他因素的制约。”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工作人员认为,该用人单位以孙女士未能追回客户欠款作为不履行后劳动合同义务的抗辩事由不能成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存在其他争议的,可通过法定途径另行解决。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是劳动者实现合法就业、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进行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重要凭证,用人单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为离职劳动者及时出具。出具证明不能当作谈判的“筹码”,更不能成为裹挟对方的“工具”。如果用人单位因未能及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根据规定,将面临赔偿损失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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