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劳动者权益小课堂|当心!“自愿”放弃加班费的协议万万不能签
讲法律知识,解劳动者心忧。这里是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职场上,有某些公司会要求劳动者签协议“自愿”放弃加班费,用人单位不予缴纳社保、工伤免责等,你遇到过吗?
小张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要求小张再签一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内容是他自愿放弃加班费。入职半年后,小张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公司以双方有约在先为由,一口回绝。小张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加班费。经过劳动仲裁和诉讼,公司最终向小张支付了加班费。
庭审中,法院认为,公司利用主导地位,要求小张在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上签字放弃加班费,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平原则,侵害了小张的工资报酬权益。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工作日延时加班,至少应支付工资1.5倍的报酬,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至少支付劳动者工资2倍的报酬,法定节假日加班至少支付工资3倍的报酬,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加班费。
用人单位为了免除这项开支,与劳动者签订“自愿放弃加班费”的协议。这样的协议有效吗?让我们来听听律师怎么说。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专委会主任石小峰: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 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责任,因此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权益,显失公平,应当认定为无效。
除了加班费外,如果约定公司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或工伤免责,即使协议是自愿签署,也属无效。
在此我们提醒,企业降本增效更应遵守法律规定,千万别动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歪脑筋。
本期小课堂就到这里了,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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