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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铃铃:女法官寻找乡村纠纷最优解

来源:法治日报
2024-06-23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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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铃铃:女法官寻找乡村纠纷最优解

法治日报记者 赵红旗 通讯员 韦德涛 侯成胜

“三夏”农忙时节,地处黄河故道的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田间地头到处一片繁忙景象。《法治日报》记者刚走进延津县人民法院魏邱人民法庭,满头大汗的庭长朱铃铃人还未到,洪亮的声音就传了过来,“今天太热了!你们坐下来喝口水。”她一进门便从门后取出一条毛巾,一只手擦着汗,另一只手拍拍裤腿上的麦草,乐呵呵地说:“两户人家地头挨着地头,因地界发生纠纷。麦收刚结束,马上就要播种玉米了,他们的纠纷化解不了,就不能正常耕种,势必影响秋作物生成。司法所让我去给他们以案说法,调解一下。”

原来,朱铃铃刚从田间地头调解归来。她感慨:“作为一名乡村法庭的法官,不仅要让案件办实,更要通过宣讲法律法规、以案说法、接受群众法律咨询、解答疑难问题、指导调解纠纷等方式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真正让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让当事人心悦诚服。”

田间地头解纷止争

“在农村,地就是农民的命根子,最难解决、矛盾最尖锐的就是土地纠纷。‘案结事了’不是终点,把准时机以案说法,就土地流转、征收、租赁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纠纷对村民进行普法宣传,就能有效预防此类矛盾纠纷的发生。”提起土地纠纷,朱铃铃对此深有感受。

村民张某将一块土地租给同村村民赵某使用。赵某没有经过张某同意,私下将该土地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同时又将自己家的一块土地登记在张某的名下。2023年,这两块土地被征用,但两块土地面积不同,登记在赵某名下实属张某的土地被征用1.4亩,登记在张某名下实属赵某的土地被征用0.828亩。经协商,张某和赵某私下签订协议,约定征用款仍然按照登记前的承包经营权人来领取相应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协议签订后,赵某却拒不履行,张某便将赵某起诉到法庭,要求其支付土地征用补偿款。

朱铃铃了解到案件争议的土地涉及民生项目建设,如果处理不好双方的矛盾,将可能影响该村其他被征用土地村民的补偿款发放和项目建设。她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采用微信视频、电话沟通等方式,详细了解双方的真实想法和诉求。因双方互不相让,矛盾比较激烈,调解难度较大,她便联系到村委会主任,共同调解双方的矛盾纠纷。

“咱都是一个村里的,也是多年的老街坊,低头不见抬头见的,有啥事不能解决?各自多想想,就不能相互让一让吗?”经过多次调解,看张某与赵某也没了太多的怨气,朱铃铃便约上双方到案涉土地现场实地勘察,了解土地征用的相关情况。朱铃铃在田间地头与当事双方谈心,就地化解双方心里的“疙瘩”,在村委会的协助下,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撤回起诉。

登门走访修复邻里情

村民黄某与王某是多年的邻居,两家南边有一条胡同,每天进门出门都要经过这条胡同。近日,两家为这条胡同发生纠纷闹上了法庭。

朱铃铃梳理案情时发现,该案为农村典型的“滴水”、排水等问题引发的相邻权纠纷,在农村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征得双方同意后,她将庭审搬到村子里就地公开审理,邀请村民旁听庭审。

庭审中,黄某说,王某没有经村委会同意,也没有与其协商,便将自家西屋外墙向外延,导致其自家的“滴水”面积不足25厘米,一到下雨时,雨水便浸湿黄某家的院墙。与此同时,王某也把南边的院墙向外延展了52厘米,影响了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及通行。

“北屋西墙是经过黄某父亲与我父亲协商加盖的,没有经过黄某同意是正常的,西屋是后来盖的,但是按照北屋西墙地基盖的。南边院墙不但没有外延,还往回缩不少。”王某辩称。

朱铃铃还了解到,黄某多次上门与王某协商解决,要求将西屋外墙和南边的院墙拆除,王某坚决不同意拆墙,黄某也毫不示弱,便在紧邻王某南边院墙外私自挖了一条排水沟,两家因此经常相互谩骂,甚至大打出手。

“俗话说,多年邻居变成亲。大家都是多年的老邻居了,咱们有话好好说!”由于当事双方当庭都不接受调解,庭审结束后,朱铃铃邀请村干部、村民代表与当事双方一起到现场,就双方所说的理由现场进行认定。在同村村民见证下,经现场认定,黄某家的“滴水”面积也不足25厘米,不存在王某西屋外墙向外延的问题,至于王某所说的南边院墙并没有回缩,确实是外延了52厘米。

事实真相摆在大伙儿面前,朱铃铃调整了工作思路,她对王某进行了批评,又从法理情的角度阐述了这一纠纷与邻里相处的利害关系,同时又与村干部通过调解稳定黄某的思想情绪。

一连几天,朱铃铃在村干部的配合下,登门走访当事双方,讲邻里情,说相邻权的法律规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王某翻新房屋时主动拆除外延的院墙,鉴于双方“滴水”面积不足的问题,各自架设管道把雨水流到院墙外的道路上,黄某撤诉,填平私挖的排水沟。

如今,黄某与王某两家的邻里关系平稳,生活状态恢复到案发前。

庭前调解为农民工解忧

“朱庭长一次又一次做调解工作,帮我们顺利拿到了工钱。还打啥官司呀。”近日,12名农民工来到魏邱人民法庭申请撤诉。

王某等12名农民工跟随包工头刘某到某项目部施工。工程结束后,刘某未支付工资,12名农民工分别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某、工程总承包方某建筑工程公司、工程发包方某集团公司支付工资欠款。

“这是12名农民工的血汗钱,关乎他们的切身利益,又关系着社会和谐稳定。不管案件办理多么艰难,也要为农民工追回每一分工资欠款。”朱铃铃向农民工了解案情后,先是通过电话向刘某、工程总承包方、工程发包方了解欠款原因。经多次沟通,她了解到刘某与其上一级工程包工头任某工程款尚未进行结算,任某未向刘某支付工程款,才导致刘某无能力支付农民工工资。

朱铃铃了解情况后,感到该案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和企业的声誉形象,一旦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势必会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她很快梳理出“庭前组织+调审结合”的调解思路,与刘某及工程总承包方某建筑工程公司进行协商,提出对刘某和任某的工程款进行对账结算,某建筑工程公司作为监督方参与对账调解,并建议12名农民工推选1名代表进行沟通协调。

在朱铃铃主持下,当事各方经过8个小时的对账,12名农民工代表、包工头刘某和任某达成协议:任某将应支付给刘某的工程款分期支付至12名农民工代表指定的银行账户,12名农民工撤诉。

“乡村人民法庭法官不仅要掌握法律理论知识,更要了解乡土社会特征,将情理法有机融合,寻找乡村矛盾纠纷的最优解,才能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既要坚持‘走出去’,与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建立常态联系,合力开展联动解纷,又要坚持‘沉下去’,走入田间地头、纠纷现场,将法与情相融合,与群众‘心连心’,做群众‘贴心人’。”朱铃铃说。

近两年来,朱铃铃所在的魏邱人民法庭被新乡市委政法委评为“全市‘三零’创建先进集体”,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全市‘枫桥式’人民法庭。”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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