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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好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组合拳”

来源:广西工人报
2024-06-24 14:53

原标题:打好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组合拳”

摘要: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信息中,含有“要求20岁至45岁男性”“女性要求已婚已育”等侵犯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的内容。

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信息中,含有“要求20岁至45岁男性”“女性要求已婚已育”等侵犯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的内容。担任教师工作的谢某休完产假后向单位提交返岗申请,但单位以无教师岗位为由,先后将谢某调至校园门卫、校园清洁工岗位……

近期,多起无视法律规定恶意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事件被新闻媒体曝光。用人单位通过设置招聘“门槛”、恶意调岗、肆意降薪、随意终止劳动关系等方式,赤裸裸地剥夺妇女的劳动权益,或者给女职工制造工作障碍,从而迫使女职工“自愿”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这些伎俩并不高明,反而折射出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职业素养低下的丑陋形象。

从法律、法规、规章层面看,我国的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均对保护妇女劳动权益进行了细致规定,主要包括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不得安排经期、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对孕期、哺乳期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的限制;产假和哺乳期等规定。这些规定,是针对女性生理机能的特殊性作出的,是国家保护人权、落实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

从现实情况看,保护妇女劳动权益不能仅靠某个部门的“单打独斗”,而应当打好“组合拳”形成合力,确保妇女劳动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首先,要敢于善于主动维权。对于妇女或者女职工而言,要主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知晓自己依法享有的基本劳动权益。在寻找工作、提供劳动过程中,一旦遭遇性别歧视,或者是受到用人单位的恶意刁难以及各种不公平的对待,应当科学、妥善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向工会、妇联、人社部门反映相关情况,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如果一味忍气吞声,不仅助长用人单位的嚣张气焰,最终将会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发挥好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工会、妇联、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围绕保护妇女劳动权益守好各自的“责任田”。要加大巡查、检查、监管力度,及时督促用人单位纠正错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约谈、限制、处罚等措施,有效引导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要积极拓展部门职能,将部门职能以提供服务的方式延伸到职工招聘会、培训会、座谈会、恳谈会等场所或环境中,让劳动权益遭受侵害的妇女第一时间找到“靠山”。要建立健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跨部门协作机制,实现线索移办、问题调查、信息互通的“无障碍”式沟通协作,不断提高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的工作实效。

最后,要以司法手段加强保护妇女劳动权益。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行政公益诉讼职能优势,开展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聚焦妇女遭受就业歧视、职场不公平对待等重点问题,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加强行业监管,支持妇女依法提起诉讼。审判机关要加大对困难妇女群体的保护力度,全面查清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律事实,强化证据审查,通过公正判决引导用人单位强化尊重妇女权益的意识。要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宣传解读,引导全社会关爱女性、平等对待女性,全方位保护妇女的劳动权益。(陈毅清)

责任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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