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劳动保护丨用“法律之伞”为高温下的劳动者“遮阳” - 权益 -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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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劳动保护丨用“法律之伞”为高温下的劳动者“遮阳”

来源:中工网
2024-06-28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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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暑难耐,为加强对高温环境下一线职工的劳动保护,

国家制定并发布的法律法规赋予了劳动者许多“高温权益”。

滚滚热浪中,如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受到伤害,

你知道应该怎么办吗?

快来和小编一起学习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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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强令违规高温作业,劳动者可以拒绝吗?

周某等人是某路政公司的养路工,每年夏天都是他们最难熬的时段。室外气温高达41℃时,公司仍要求正常出工。周某说,由于酷热难当,他和两个同事以保护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为由要求停止作业,但公司称若拒绝出工就解除劳动合同。

周某想知道,他们能否拒绝公司的工作安排?公司的解雇理由是否合法?

【点评】

对于高温环境下能否安排员工从事露天作业,法律是有明确规定和限制的。对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的,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路政公司在没有“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况下,以不出工就解雇相威胁无疑构成强令员工冒险作业。如果其以拒绝出工将周某等人解雇则是错上加错,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未采取防暑措施,受害劳动者怎么办?

张三受雇于丙纺织公司从事纺织车间机械维修工作,某日工作期间,张三出现恶心、呕吐、昏厥等症状,后被医院诊断为脑内出血、脑疝、高血压病、胸腔积液等。经查,事发当天车间温度超过40℃,某司法鉴定所出具意见书认为张三工作时发生脑出血与所在车间高温环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张三诉至法院,请求丙纺织公司赔偿因违法高温作业导致其所受到的人身损害。一审法院认为丙纺织公司未能提供充分保护工人的生产环境,故应承担相应责任。丙纺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丙纺织公司申请再审,再审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点评】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法官提醒,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等措施。如因未依法提供防暑降温措施导致劳动者伤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高温作业时中暑,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孙某是公司砂浆搅拌工。2021年7月16日15时许,他在建筑工地上突然晕厥,呼吸急促,浑身发烫,当即送至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孙某重度中暑并有中暑后遗症。气象资料显示,事发时监测气温为39.8℃,超过了高温标准。

孙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期间中暑的,公司有义务为他申报工伤。可老板说,“没磕着没碰着”,中暑是自身体质太差所致,不能算工伤。后来,孙某经申请获得了法律援助机构免费援助,在专业律师帮助下如愿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

【点评】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规定,中暑属于职业病之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另外,《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亦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据此,孙某当天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中暑,应当属于工伤。

需要提醒的是,劳动者在被医院诊断为中暑后,应及时与单位联系,提供相关材料,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在获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才能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会根据《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直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另外,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分别为:用人单位申请的,应当自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直接申请的,应当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提出。

高温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算不算工伤?

某日晚22时许,安徽某公司职工汪某在工作时突感身体不适被送往村镇中心卫生院诊治,经初步诊断为中暑,因在卫生院就诊时病情有所好转,故在征得医生同意后回家观察。

当晚汪某再次出现身体不适,其家人拨打了120请求救援,后经120抢救无效后于次日凌晨1时左右死亡。当地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后,该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该公司认为,因汪某参加了工伤保险,如果认定工伤,公司便无须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现有的县级医疗水平和就诊惯例,汪某在医生作出相应诊疗判断后,遵医嘱回家休息,符合情理,亦符合目前医疗状态下的诊疗方式。由于中暑这种疾病的不确定性导致病情迅速恶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宜认定为工伤,最终判决撤销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劳动者应当充分注意到,视同工伤包括两种情形“突发疾病死亡”和“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官提醒,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者需初步证明中暑因劳动引起,如提供医疗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意见书等证明材料。如未及时送医就诊,未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可能导致工伤认定申请遭受障碍。

(文字整理:刘英杰  中工网综合光明网、劳动午报)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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