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 日前,江苏省扬州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出今年第2号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全市各用人单位,盛夏酷暑季节,保障劳动者在高温期间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
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落实各项后勤保障服务,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及必需药品。要严格落实防暑降温有关规定,尽可能避开高温天气的酷热时段,科学合理安排一线劳动者工作休息,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加强职业健康筛查。组织对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发现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及时调整岗位,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强化劳动者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基础防护知识。
足额发放高温津贴。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严格执行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时间规定。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支持工会依法履行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监督,倾听职工意见建议,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难以确定是否属于高温场所的,应当通过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商定。
(江苏工人报 严婷 王槐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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