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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总工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为高温下的劳动者撑起“遮阳伞”

来源:中工网
2024-07-11 13:06

中工网讯 随着夏季高温天气的来临,为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近日,江苏省苏州市总工会向全市各用人单位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要求多措并举保障高温下劳动者安全健康。

提示函指出,要遵守高温作业相关规定,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高温时段长时间作业。用人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用人单位在苏州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日预报气温最高达到40℃以上的高温天气下,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提示函强调,要提供防暑降温措施。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至9月),并纳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提示函指出,要加强职业健康卫生工作。强化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基础防护知识。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职工在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工健康检查,发现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应当及时调整岗位。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对于可能涉及高温职业病的岗位,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防护。

提示函强调,要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劳动强度。对高温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发生中暑、火灾等事故,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强化全员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江苏工人报通讯员 钱茹冰)

责任编辑: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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