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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男生因文身被退学,父母起诉店家

法院:家长“不管”、文身店“不顾”,都有过错

来源:现代快报
2024-07-23 14:48

原标题:15岁男生因文身被退学,父母起诉店家(主题)

法院:家长“不管”、文身店“不顾”,都有过错(副题)

通讯员 丰法轩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张晓培

近年来,文身出现了“低龄化”现象。15岁的小陈,因文身被学校劝退。小陈父母将文身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万元。近日,徐州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决文身店店主赔偿小陈文身费、清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万元。

未成年人文身,被学校劝退

今年年初,15岁的小陈通过朋友介绍,添加了文身店店主的微信。预约后,小陈和朋友来到了这家文身店。

“你们成年了吗?怎么感觉这么小?年龄小不能文身,你们走吧!”初次见面,店主觉得小陈看上去年龄很小,便拒绝了他的要求。

回到家后,小陈不甘心,又通过微信与店主聊了起来。小陈谎称自己17岁,而且已经工作了。

店主觉得,既然小陈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应该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便在未查看小陈身份证的情况下,为其文了身。

过了几个月,小陈就读的河南某学校发现其有文身,按照校规作劝退处理。

才15岁的小陈就无学可上,为了让孩子学门手艺,父母多方打听,联系到某汽修学校愿意给小陈办理入学手续,但要求小陈必须在开学前将文身清洗干净。

就这样,小陈的父母找到店主,索赔5万元的赔偿。

店主认为,自己与小陈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门店张贴的“未成年人禁止文身”告示牌,均能证明自己已尽到了提示和告知义务,小陈应对自己文身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家长“不管”、文身店“不顾”,均有过错

本案中,小陈文身时仅15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文身既不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亦不属于与小陈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在小陈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其进行文身,该文身服务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民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文身店店主作为专门从事文身的经营者,明知文身直接构成对身体的侵入、改造,在文身对象可能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未对其身份进行核实,虽然第一次果断拒绝了小陈的文身要求,但还是经不住商业利益诱惑,为小陈进行文身,存在明显过错,应当赔偿小陈清洗文身的费用。

小陈的监护人没有尽到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小陈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适当减轻店主的责任。对监护人而言,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文身并非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服务,也非未成年人成长与发展的有益因素,因为未成年人文身不具有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特征,即使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文身,该同意或者追认行为也无法使文身行为正当化。

最终,被告文身店店主赔偿小陈文身费、清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万元。

未成年人文身可不是私事,也不是家事,是关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大事。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对抵制未成年人文身、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家庭承担着教育和引导的第一责任,而文身经营者承担着最重要的识别、劝诫、警示、拒止责任。因此,严格把关文身对象年龄、不“漏过”一个未成年人,需要社会、家庭以及全体从事文身行业的人员共同努力。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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