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机制和路径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推动经济社会结构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必然选择。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目前,我国尚有2.9亿农业转移人口,要实现如此大规模的人口从流动人口到市民化的转变,仍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的突破口,它一头连着内需和民生,一头连着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不仅有利于稳定城市产业的劳动力大军,也有利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
近年来,随着新型城镇化各项政策的加快落地,农业转移人口在户籍、住房、社保、子女教育等方面得到越来越多的保障。但总体而言,不少农业转移人口仍未能真正融入城市,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社会地位不高、社保权益获得感不强、社会融合度不够等问题。解决上述问题,归根到底是着力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共识不够、激励不强、能力不足问题,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进一步转变观念,形成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共识。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参与主体涵盖政府、企业、流入地居民和农业转移人口本身,各主体在认识上还存在一定差异。中央政府层面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导向明确且清晰,但在责任传导过程中,在有限资源约束下,有的地方政府、企业和部分城市居民,往往对农业转移人口进入城市采取“有保留的接受”态度。有的企业倾向将农业转移人口仅仅视作劳动力要素,相应的福利待遇和权益落实不足。有的地方政府既要执行中央意图,又出于经济发展需求要对本地企业利益有所保护,对农业转移人口的权益保障力度时紧时松,经济形势好时,保障力度强些,经济形势回调时,保障力度弱些。城市部分本地居民既希望农业转移人口为城市提供产品和服务,又担忧有限的公共服务资源会被过多挤占。因此,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消除一些妨碍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市的不合理体制机制障碍,激励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参与主体的行为契合农业转移人口实现“城镇化”的需要,形成动员力量,达成共识。
加快构建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激励机制。从土地制度看,应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提供多元化的农村退出机制选择,包括获得城市户籍后,归还土地的承包权,但保留农村集体成员身份,参与集体土地经营的利润分配;或将土地承包权通过土地交易市场出让,获得市场溢价;或以放弃土地使用权以换取在城市购买保障性住房资格等方式,进一步增强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意愿。从财政制度看,通过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合理划界,遵循收益与成本对等原则划分财政支出边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公共服务资金可由流入地与上级政府共同分摊。其中,跨省的农业转移人口的部分公共服务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支持,本省农业转移人口的部分公共服务经费由省级财政拨付支持。从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看,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相关指标纳入考核体系,淡化经济导向,突出公共服务导向,强化地方政府提供地方公共服务的职能。
逐步提升农业转移人口的经济社会地位。加快补齐公共服务短板,进一步增强农业转移人口的“城镇化”能力。一是加强以机会公平为导向的基础教育。强化政府责任,着眼于基础教育资源的优化合理配置,缩小教育质量的差距,让流动儿童享受更有质量的基础教育。二是加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职业培训。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干中学”,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参与技术工人等级评定的机制,将工资绩效与技术等级挂钩,激励该农业转移人口通过技能等级晋升不断提升技术技能;构建多元培训主体,推动政府为主、企业和市场为辅的农业转移人口培训体系;实施精准的就业服务指导,帮助农业转移人口实现劳动力市场的高效匹配。三是加强以多元治理为依托的社会工作。以社区为平台,促进农业转移人口的“在地化”社会融合。社区社会工作侧重面向“自雇型”农业转移人口群体,“自雇型”的农业转移人口相比“就业型”,在社区及社区周边逗留的时间长,因而更有机会接受并参与社区的社会工作服务。在经济维度上,社区应将其纳入社区整体规划,为其打理小生意提供相应支持;在社会维度上,帮助农业转移人口纾解城乡空间变换、身份转变、家庭分离等带来的心理不适,及时掌握并协调处理其家庭生活中的困难;在政策维度上,做好政策宣讲、解读,保障农业转移人口能及时捕捉政策提供的利好信息,落实知情权。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空间上的平等地位。持续推进缩小社保待遇差异,关注制度设计的“可嵌入性”,即不论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到何地,社保都能“便携”地随“人”无缝衔接。进一步满足农村转移人口的居住空间需求。围绕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分类、分步骤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的居住问题。(余文鑫 陈心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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