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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户外劳动者撑起“清凉伞”

来源:光明日报
2024-08-02 10:18

原标题:为户外劳动者撑起“清凉伞”

光明日报记者 任欢 殷泽昊 通讯员 祝子津

烈日炎炎,坚守工地一线的建筑工人、穿梭于大街小巷的外卖小哥等户外劳动者,正为城市的运转挥汗如雨。

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的“清凉站点”里,志愿者将一杯杯准备好的凉茶递给户外劳动者们。这处“清凉站点”除了能让他们休憩歇脚,还提供应急救护等服务。“大热天里一口凉茶下肚,真舒爽。”一位快递小哥说。

近日,记者走访全国多地,发现政府相关部门和一些用人单位正通过建设户外驿站、调整工作时间、改善工作环境、发放高温补贴等举措,不断加强对户外劳动者的关爱和保护。但仍有部分地区和行业存在措施落实不到位和部分户外劳动者健康被忽视的情况。热浪滚滚,我们如何更好守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重点群体高温保护刻不容缓

上午十点半,阳光正盛,记者来到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区管庄乡管庄村安置房项目(以下简称“安置房项目”)工地,未见到热火朝天的忙碌景象。

“今天气温上升很快,刚才通知师傅们去休息了。”安置房项目党支部书记李倡维向记者介绍,每天,工地会根据当日气温灵活调整工人的休息时间:原则上,当室外温度高于35℃时,就会要求从事室外作业的工友们停工,等温度下降了再返工。

面对持续的高温天气,安置房项目团队严格依据气象预报实行“抓两头、歇中间”的避高温措施,杜绝每天高温时段室外作业。中建一局五公司工会主席常戌一补充说,除了做好基本服务,项目团队还对接属地社区医院定期为工友们开展心理疏导,缓解工人因在室外高温环境下持续作业引起的烦躁与焦虑情绪。同时,还和附近医院建立了快速沟通机制,如有突发情况,能迅速调派急救车辆。

如今,调整优化作业时间和工作环境已被多地列为高温劳动保护的重点。此外,各地许多用人单位采取多种措施,为户外劳动者降温。

午餐高峰时段过后,外卖骑手周波迎来了短暂的“喘息”时间。周波在浙江省嘉兴市经开区等区域进行外卖配送工作,他告诉记者,今年夏天的嘉兴格外热。

下午3点,记者跟随周波走进嘉兴市经开区城南街道暖阳服务驿站。空调吹来习习凉风,桌椅、饮水机、微波炉、充电设备等各类设施一应俱全。

“我们绘制了‘清凉地图’,标注各公益取水点、户外职工驿站等位置信息,方便户外劳动者查找。”城南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总工会主席张强华介绍,目前,城南街道的户外职工驿站实现了24小时全天候服务。

气象数据显示,嘉兴已持续较长时间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对于外卖骑手而言,气温升高也意味着订单数的增长。“高温天气下,更多人选择尽量避免出行,外送食品、饮料的需求量也随之增加。跑得多确实累,但又想多赚点辛苦钱。”周波坦言。

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往往难以避开高温时段进行作业,加大了患中暑性疾病的风险。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撑起一片“绿荫”,刻不容缓。

“要引导平台企业对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也可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等措施,呵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健康。同时,要以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物流、交通等为重点行业,以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环卫工等为重点群体,加大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负责人说。

高温津贴发放不规范亟待解决

近日,记者来到中部某省的几处建筑工地上,随机采访了正在作业的工人。其中一位建筑工人在被问及高温津贴的发放情况时表示“从未发过”。

无独有偶。南方某省的一位农机手告诉记者,他们的工作很难避开高温作业,也没有收到相应的高温津贴。

2012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共同发布《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全国政协委员、海南省社会主义学院院长蒙晓灵认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护政策积极性不高,对劳动者健康重视不够,对高温津贴和劳动保护作用的认识不足,为节省成本少发甚至不发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发放不规范,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的复杂性、用人单位方面有意无意地忽视等外部原因,也有一些劳动者不知道自己享有相关权益的自身原因。”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超告诉记者,从法律层面上看,未签订正式合同的建筑工人、农机手等群体很难得到高温劳动保护。

记者在走访中还发现,一些地方高温津贴发放条件过于复杂,部分用人单位对有关规定知晓程度不高、重视程度不够,少发漏发高温津贴。另外,还有部分用人单位存在用解暑物品替代高温津贴、因缩减工时而扣减高温津贴等现象。

实际上,《办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同时,根据《办法》第17条规定,向劳动者发放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因此,减少高温时段的作业工时,并不能成为扣除高温津贴的理由。

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各级工会将认真履行法律赋予工会的群众监督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预防发生职业性中暑事件;督促用人单位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适当减轻劳动强度,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职工休息时间,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高温作业休息场所,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等。

切实维护户外劳动者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高温天气呈现首发日期提前、发生频次增加、影响范围变广等特点。守护高温下的户外工作者,应当受到各方重视。

前段时间,四川绵阳的一起“热射病工伤认定”事件引起广泛关注。该事件中,当事人历时5年、辗转多次才获得工伤认定,反映出职业性中暑工伤认定还存在维权难的问题。在此案中,医疗卫生机构诊断能力有限、用人单位不配合提供相关资料、认定程序复杂烦琐等,都成为当事人认定工伤要克服的一道道阻碍。

蒙晓灵建议,由相关部门牵头,在《办法》的基础上制定行政法规,把相关权利义务法律化,让高温维权有法可依,切实维护高温作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人士认为,应当完善劳动监察等相关的监督机制,利用多元化的措施收集相关证据,尽可能减少用人单位不配合司法流程、拖延时间等行为;同时,建议劳动者保留好参与工伤保险的相关材料、考勤记录、天气预报信息等,并保存好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这些都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需要完善《办法》的适用对象范围。”彭超说。《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率进一步提升,新兴职业不断涌现,这些职业的从业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难以确定。他认为,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实质上形成用工关系,就可以被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只要是高温天气下户外劳作的劳动者,就应受到高温劳动保护。

近日,北京、上海、江苏、安徽、广东五省(市)总工会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向12家头部平台企业发出高温天气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公开提示函。提示函主要针对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醒各平台企业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执行高温天气户外露天作业相关规定,科学合理设置派单与接单规则,避免职工在高温时段长时间作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并提高户外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各方积极行动形成合力,才能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撑起‘防暑降温伞’。”彭超认为,除了人社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和工会,其他相关部门也可以加入为高温户外劳动者保驾护航的行列。例如,检察机关可以加强相关案件的法律监督;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岗位劳动者防暑降温需求,分门别类制定精准预防措施;用人单位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不断改善高温作业劳动者劳动条件,切实维护好户外劳动者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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