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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模仿“水花消失术”!把泳池当跳台,不慎摔伤,谁担责?

来源:工人日报微信公众号
2024-08-12 13:27

原标题:啥?模仿“水花消失术”!把泳池当跳台,不慎摔伤,谁担责?

清凉一夏

这个暑假的热情是被奥运圣火点燃的。尤其是中国跳水队的“水花消失术”更是惊艳无数人,也吸引了无数中国跳水队忠实粉丝模仿尝试。模仿“水花消失术”有多帅就有多危险的话题登上社交平台热搜。

现实生活中,如果在泳池内因跳水摔伤,是游泳者自己担责,还是游泳场馆经营者的责任?来看下面两个案例——

01

小伙把泳池当跳台入水受伤

法院判游泳馆无过错

案情回顾

小王和同学一起前往游泳馆游泳。据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以及民警执法记录仪记载,小王入水时系背向游泳池站在泳池边缘做摆臂动作,原地腾空向后翻转跃入泳池,头部磕到泳池边缘的瓷砖,将所触碰的瓷砖击碎脱落,身体随后落入水中,头部等部位受伤,二人随后返回更衣室。两分钟后,游泳馆工作人员带急救箱进入更衣室。十分钟后,120急救人员赶到更衣室并将小王送往医院。入院诊断为头部开放性损伤、颈部开放性损伤、右上臂开放性损伤。后小王进行清创缝合术,住院8天伤口愈合后出院。

出院后,小王将游泳馆诉至法院,要求游泳馆承担医疗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游泳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义务。小王称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常游泳行为,由于游泳池边缘瓷砖有水,其滑了一下后,头仰着掉入游泳池,且游泳池旁没有提示、游泳池不符合设计要求,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从录像记载内容来看,小王脚部离开台面时并未出现脚滑情况,损害后果系其自行在泳池岸边后空翻入水不当造成,不属于正常游泳行为,难以认定与其所称的地面湿滑、没有提示、泳池不符合设计要求等存在关联。

从损害发生后救助情况来看,游泳馆亦不存在消极不作为的情况。小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游泳池并非跳台,却没有尽到基本注意义务导致受伤,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游泳馆对其损害的发生以及此后的救助均不存在过错,故小王要求游泳馆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02

10岁女孩游泳馆内跳水被划伤脸

法院判游泳馆与监护人都有错

案情回顾

暑假期间,10岁的小鱼常常在家附近的海洋游泳馆游泳。这天,小鱼在游泳馆跳水时,不慎划伤了小半张脸,脸上瞬间大量出血并伴有头晕恶心。在近半年的时间里,小鱼经多次清创、缝合、平复疤痕等治疗花费了4.2万元。另外还花了6000元代购了境外药物。

小鱼母亲认为游泳馆的运营方蓝鲸公司没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游泳池现场无任何禁止跳水标识,亦没有工作人员在场巡视并制止女儿跳水,孩子受伤后也没有救生人员救助,之后蓝鲸公司更是对小鱼伤情不闻不问,并拒绝支付任何费用。

因此,小鱼母亲诉至法院,希望游泳馆赔偿小鱼医疗费用4.8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

游泳馆方面则表示,泳池是由蓝鲸公司与海洋公司合作运营,海洋公司已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而一个泳池只能办理一个经营许可,所以蓝鲸公司无法重复取得许可。而且公司在经营泳池时,均会告诫来往的小孩禁止跳水、嬉戏玩耍,在墙面也张贴了明显标志,并有配备安全员。另外,小鱼的受伤是因为她在泳池嬉戏玩耍,其母亲作为监护人,在她多次跳水时并没有制止这种危险行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小鱼的伤并未构成伤残等级,也不需要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小鱼是在海洋游泳馆跳水受伤,期间游泳馆中并无工作人员劝阻制止小鱼,且根据思明区文旅局检查结果,海洋游泳馆存在救生人员不足、池面无明显水深标志等问题,均与小鱼受伤具有直接关联性。因此,海洋游泳馆的实际经营者蓝鲸公司,应对于小鱼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责任。海洋公司将讼争游泳馆授权不具有经营资质的蓝鲸公司进行经营,亦不符合相关规定,两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小鱼是在母亲陪同下游泳,其法定监护人应及时制止这种危险行为,故小鱼母亲对此损害后果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酌定蓝鲸公司承担70%的责任,小鱼一方承担30%的责任。对于小鱼因治疗产生的医疗费,其中4.2万元具有相应病历及医疗费票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剩余部分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判令蓝鲸公司应赔偿小鱼医疗费2.9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海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大家在参加体育活动时,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也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后果,根据健康状况和年龄特点选择适当的健身项目;日常生活中注意留存服务合同、付款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对于产生损害后果的,需留存诊断证明以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票据,在发生争议时依法主张权利。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物”方面,可在更衣室、淋浴间、泳池附近道路设立“小心地滑”“禁止光脚行走”“禁止跳水”等警示标识,铺设防滑垫,对地面积水及时清理,对故障设备及破损装修装饰张贴标识并及时维修,以避免危险的发生;在“人”方面,确保救生员、教练员等人员资质符合要求及在岗值守,配备必要的救护人员、设备并定期演练等,防止由于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不到位而造成经济损失。

经营场所可通过购买公众责任险等险种的方式分担风险,或在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后及时向第三人追偿,减少经济损失;参加人员也可以通过购买意外伤害险的方式减少财产损失。

(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责任编辑: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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