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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汉阳区总工会帮货车司机讨回工资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2024-08-21 09:55

原标题:武汉汉阳区总工会帮货车司机讨回工资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张翀 实习生 汪颀伟 通讯员 刘钢

武汉一名货车司机入职物流公司五天半,离职后,公司以“一天车都没开,也没有为公司创造一分钱的效益”为由,拒绝支付劳动报酬。8月15日,汉阳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称,经过调解,物流公司支付了司机500元工资。

6月18日,雷黄(化名)入职武汉某物流公司,从事货车司机工作。入职时,他与老板熊某(化姓)口头约定,每月工作28天,试用期满后月薪6500元,包吃包住。在连续出勤五天半后,雷黄提出了离职,要求公司支付五天半的工资1276元。

熊某以雷黄未做一天事,未为公司创造一分钱效益为由,拒不支付工资。雷黄多次催讨无果,便向汉阳区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随后仲裁委委托汉阳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进行裁前调解。

7月16日,该中心调解员约双方进行调解。熊某认为,入职时已告知雷黄,工资从独立开车送货那天算起,学习期间没有工资。雷黄则说,入职当天下午,被安排跟车学习,还跟着帮忙分拣装包,付出了劳动,应该有相应的报酬。

熊某立马反驳,雷黄的工作是开车送货,但五天半的时间内,没有干过开车送货的活。同时,也未安排他做分拣包装的活,凭什么给他工资?双方各执一词。

针对问题的焦点,调解员将两人分开进行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一经生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调解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等。职工学习培训的目的是达到从事公司岗位工作的要求,能够更好地适应公司的经营活动,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因此,公司应当支付工资。

一席话,让老板熊某口服心服,表示愿意和解,“但不能按雷黄入职时口头约定的工资支付,他不仅没有跟公司带来一分钱的效益,我们也没有安排他搞分拣工作。”

“如果按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2210元/月)来计算应支付他的工资可以吗?”调解员趁热打铁,对熊某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终,熊某同意按这一标准支付工资。随后,调解员把这一调解方案与雷黄进行沟通,“你在学习期间确实没有创收,而老板提供了食宿,安排了学习,承担了实实在在的用人成本,你是否酌情考虑调整工资计算标准?”雷某沉思片刻后,最终同意了调解员的建议,按目前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资。

物流公司老板熊某向雷黄支付了500元工资,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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