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劳动者权益小课堂|同样是假期打工,为何有的是“上班”有的是“实习”?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2024-08-29 10:22

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原标题:同样是假期打工,为何有的是“上班”有的是“实习”?

讲法律知识,解劳动者心忧。这里是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放假期间,有不少学生会利用这段时间勤工俭学。那么,学生打工,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吗?来看两个案例:

在校大学生李某暑假时在快餐店兼职送外卖,双方按周结算工资。李某为获得实习证明,私填了快餐店盖章的空白合同。后双方因薪资引发争执,李某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李某与快餐店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我们来看另一个案例,王某于2021年6月28日取得毕业证书,因毕业前学校没课放假他于5月2日入职一家汽车销售公司,5月20日在工作中受伤,此后其因伤未再出勤。公司称,王某入职时尚未毕业,属于公司实习生,双方劳动关系应在王某毕业后才能建立。王某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请求确认在此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法院最终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王某入职时起建立。

同样都是学生打工,法院判决结果却有所不同。这是为何?来听听法官的解答。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庭法官助理 刘嘉玮:

学生身份并非判断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法院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一般来说,以积累经验、获取额外收入为目的的假期打工劳动时间较为短暂,用工临时性强,工资也往往采取计件或计时、按日或者按周结算的模式。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对于该类在校学生的暑期兼职不视为就业,不构成劳动关系。

还有一种情况是学校统一组织的专业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相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福利待遇等问题,其实质是对于专业课程学习的一种延伸,一般也不视为建立劳动关系。

而对于已经满足法定用工年龄的在校学生,以求职就业为目的的提前实习,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获得相对固定的劳动报酬,在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特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为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学生在假期中打工时因工受伤了又该怎么办呢?

对于无法构成劳动关系的假期打工学生,一般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权益就无从保障。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学生在假期兼职打工过程中若遭受伤害,可依法按照雇佣关系向用工主体主张相应赔偿责任。

本期小课堂就到这里了,下期见。

监制 赵洁

策划 张伟杰

撰稿 周倩

主持 李逸萌

制作 窦菲涛

责任编辑:柳阳

媒体矩阵


  • 中工网客户端

  • 中工网微信号

  • 中工网微博号

  • 中工网抖音号

中工网客户端

亿万职工的网上家园

马上体验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4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