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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新鲜事儿|是老师,还是老板?有些关系要分清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2024-09-10 13:01

原标题:是老师,还是老板?有些关系要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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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情况中,不少企业经营者以招收“学徒”的形式招聘员工,双方以“师徒”相称,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近期法院公布的部分案例中,却存在以师徒关系掩盖劳动关系的情形。对此,劳动者有必要分辨具体的工作类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建材公司“学徒”讨要工资未果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id:guangdonggaoyuan)近日发布,深圳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叶某一直以“师徒”相称,叶某听从李某的工作安排并开展建材销售等业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深圳某建材公司开票资料显示联系人系叶某。

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期间,李某仅支付叶某工资1.4万元,剩余工资迟迟未付。叶某因多次讨要工资未果,遂提出离职意向,李某通过微信告知叶某需按公司规章制度和流程办理交接和离职手续、补签合同后才能收到钱款。

因双方协商未果,叶某于2023年6月向深圳某建材公司寄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申请劳动仲裁。深圳某建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以李某与叶某系“师徒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叶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款项。 

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综合李某对叶某的工作指示、李某要求叶某“按公司规章制度和流程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开票资料中的联系人记载为叶某等证据,可知叶某需遵守深圳某建材公司相关管理规范,实际受该公司的劳动管理;叶某从事的是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叶某提供的建材销售等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据此,可认定双方之间已形成高度从属关系,具备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该法院遂判决:确认叶某与深圳某建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深圳某建材公司应支付叶某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差额、休息日加班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合计19.18万元。本案一审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

美发店只结算学徒生活补助 

据《工人日报》报道,张先生于两年前入职山东省济南市某美发公司门店,跟随师傅学习美发手艺,并承担店内接待客户、辅助发型师烫染发等日常工作。每天工作时间从早上9点至晚上8点,每周休息一天,通过微信请假,工作时间持续5个月。美发店以钉钉打卡系统考勤和销售业绩等为依据发放工资。

当张先生提出离职时,老板却拒绝支付工资,并表示只结算学徒生活补助。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张先生向济南市槐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因该美发公司未与张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应向张先生支付二倍工资差额5300余元。该美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综合分析公司存在用工管理 

法院庭审中,美发公司辩称张先生是学徒身份,是公司临时工,没有固定工作时间、固定工资,只有日常补助,因此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法官路鑫表示,张先生提供的劳动内容属于美发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依据张先生与该美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钉钉考勤记录,张先生几次以微信消息形式向其老板请假,可以证实美发公司对张先生具有用工管理权。

最终判决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美发公司主张张先生是学徒身份,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张先生亦不予认可。因此,张先生与美发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美发公司未及时与张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济南某美发公司向张先生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300余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判决作出后,该美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公司主张学徒关系并要求支付学费 

据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id:xmsmfy)此前公布的案例,黄某于2019年6月进入某健康理疗公司,与该公司法人石某以师徒相称,接受其技术培训并按规定的技术标准为顾客提供保健调理服务。

期间,黄某根据石某要求在微信群中汇报统计每日服务顾客的情况,到分店当店长,买材料、装修店面、付工钱等。黄某通过石某收到的“工资”款项合计14830元。

2019年12月2日,黄某作为申请人,以健康理疗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思明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后黄某认为裁决书部分事实认定错误,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健康理疗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健康理疗公司主张,其系中医理疗技术培训基地,黄某与石某之间为学徒关系,诉请判决健康理疗公司与黄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基本工资差额、职务补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并判令黄某支付学费。

法院审理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石某存在对黄某进行管理并安排工作内容的事实;石某系以健康理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对黄某进行管理,并发放劳动报酬;健康理疗公司为合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黄某的主要工作内容属于健康理疗公司经营范围。故健康理疗公司与黄某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黄某与健康理疗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11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于2019年11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健康理疗公司应向黄某支付基本工资差额、职务补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款项,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宣判后,健康理疗公司提起上诉。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健康理疗公司与黄某之间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石某与黄某虽以师徒相称,但双方并未建立培训合同关系。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补充延伸

法官提示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考量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二级法官熊飞分析认为,现实生活中,美容美发、建材等行业长期存在“先当学徒后当工”的情况。部分用人单位与新入职员工进行口头约定,以劳动者为“学徒”之由,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学徒”只是用人单位的单方说辞,如果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双方之间则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师徒关系”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可以重点从以下方面考量:一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应达到一定的管理强度;二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的劳动应达到一定的频次与强度;三是劳动者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

别拿师徒关系替换或掩盖劳动关系

中国劳动保障报发表评论表示,使用学徒工的用人单位应时刻谨记,别拿学徒工当廉价劳动力,别把学徒工不当劳动者,别拿师徒关系替换或掩盖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评估并正视与学徒工之间的关系,如果双方关系具备了劳动关系的特征,就应主动积极承担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劳动报酬及福利等责任,依法保障学徒工的合法权益。这样既有利于预防和化解劳动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又有助于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

劳动者应增强维权意识,注意留存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记录以及用人单位的招工信息、考勤信息等证据。若用人单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用工法定责任,劳动者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沟通、寻求工会支持、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等方式维权。

(综合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微信公众号、工人日报、中国劳动保障报

责任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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