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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社评|补齐制度短板,织密劳动者权益维护网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2024-09-11 07:07

【工人日报社评】

原标题:补齐制度短板,织密劳动者权益维护网

工人日报-中工网评论员 郭振纲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和截留。在国家鼓励生育、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当下,女职工生育津贴被用人单位截留的问题,值得有关方面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规范。

据9月5日《工人日报》报道,近日,四川乐山发生两起生育津贴纠纷案件,一公司两名女职工因产假工资远低于核发的生育津贴,在历时105天的追索后,放弃了对全额生育津贴的争取,选择庭前调解,接受了公司给出的补偿方案,还因此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有专家在接受采访时提出,相关部门应警惕生育津贴被截留的现象。

女职工生育后,用人单位截留了社保基金给付的部分生育津贴,导致她们未能全额享受相关待遇,因维权成本高等原因而放弃了追索,还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这样的结果既让当事女职工无奈,也让很多人感到困惑。

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女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这些规定有力地保护了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

不过,一些用人单位对于社保基金支付给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津贴的具体发放,有着不同做法。有的用人单位将其全额支付给生育女职工,不足部分依照规定予以补足;有的用人单位将社保基金给付的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不低于女职工休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发放,高出部分不给付女职工,而是留存在用人单位。由此出现了一些女职工生育津贴被截留的现象。

女职工生育津贴被截留,其背后存在多种因素。当前,女职工生育津贴是由社保基金支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女职工,按照什么标准发放、如何发放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一些用人单位对于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则自行决定如何发放这笔津贴。由于法律没有硬性规定,加上有些用人单位对于建设生育友好型企业的认识不到位,将生育津贴的差额部分当成了用人单位可支配收入,由此引发了不少劳动争议。

事实上,因为制度规定不明确或者原则性较强而导致的职工权益维护不到位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劳动关系领域的个别环节也同样存在。比如,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的原则性规定,动辄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其劳动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少劳动者尤其是新参加工作的劳动者陷入维权困境。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和截留。在国家鼓励生育、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当下,女职工生育津贴被用人单位截留的问题,值得有关方面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规范。

事实上,在国家相关规定没有出台之前,一些地方对于女职工生育津贴被截留进而引发劳动争议的现象已经采取了相应的行动。比如,《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规定,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一些地方的用人单位也出台内部规章制度对此给出明确说法。

补齐制度短板,补强制度弱项,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同时,有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引导,督促一些用人单位将生育津贴足额发给女职工。用人单位是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支点,应该身体力行。女职工的主动维权也不可或缺,如果更多女职工能对此类现象说“不”,必然会对一些用人单位的行为形成压力,进而减少直至消除这种现象。期待各方共同努力,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织密劳动者权益维护网,不断提升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责任编辑: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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