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 员工以个人名义为公司租房,欠了房租谁来偿还?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2024-09-15 08:18

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原标题:员工以个人名义为公司租房,欠了房租谁来偿还?

工作中,有些人可能会遇到这样的工作任务——为公司找办公场所。有的员工在找到合适的办公场所后,可能会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拖欠房租,该由谁来偿还?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2022年11月,某公司委托员工小张为公司租赁一处办公场所,找到心仪房源后,小张与房东刘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刘某为出租方,小张为承租方,该合同并未加盖公司公章。

合同签订后,小张支付了1300元押金及前三个月的租金3900元。2023年4月底房屋退租,但尚有三个月的租金并未支付。

房东刘某多次向小张讨要租金,小张则以该房屋的实际承租人是公司为由拒绝支付。索要未果后,刘某将小张诉至法院。

庭审中,因小张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刘某说明实际是受公司委托租赁房屋,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刘某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小张与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法院认为,小张与刘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能直接约束小张所在公司。因此判决小张应支付刘某房屋租金3900元。

本来是领了一项工作任务,不成想自己却要自掏腰包来支付租金,小张的做法哪里不对?给劳动者带来什么警示?我们来听听律师怎么说。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专委会主任 石小峰律师

员工小张的行为是否构成隐名代理是该案审判的关键。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隐名代理中,代理归属效果的关键在于是否公开代理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该案中,因小张不能证明刘某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小张与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因此,刘某主张的房租就只能向小张要求偿还。

那么,员工如果以个人名义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该怎么证明公司才是实际承租人呢?

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员工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公司授权范围之内,出租人在订立合同时知晓该员工与公司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并且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该员工和出租人。这样就可以证明该员工与公司之间是隐名代理的关系,实际的承租人是公司。反之,承租人为员工个人,员工在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等费用后,可向公司进行追偿。

本期小课堂就到这里了,下期见。

监制 赵洁

策划 张伟杰

撰稿 周倩

主持 李逸萌

制作 雷宇翔

责任编辑:陈莉辉

媒体矩阵


  • 中工网客户端

  • 中工网微信号

  • 中工网微博号

  • 中工网抖音号

中工网客户端

亿万职工的网上家园

马上体验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4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