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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 | 六旬老人相亲未果 想退婚介服务费遭拒

法官提示,婚介公司应诚信经营,股东恶意注销公司逃避债务需担责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2024-10-10 08:49

【说案】

原标题:六旬老人相亲未果 想退婚介服务费遭拒(主题)

法官提示,婚介公司应诚信经营,股东恶意注销公司逃避债务需担责(副题)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周倩

随着我国逐步迈入老龄化社会,婚介公司也日渐成为部分老年人拓宽交友渠道、解决婚恋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然而,现实中,个别企业以虚假承诺、哄骗式消费等名义吸引老年人签订婚介服务合同,进行大额消费。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这样一起案件,六旬老人张女士交付上万元婚介服务费,相亲未果,公司拒绝退还服务费并注销公司。最终,法院判定,公司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应对张女士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张女士与北京某文化公司签订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约定:“婚介所为张女士提供婚姻介绍服务,期限为一年,服务费2万元,精准推荐6人……”签订合同后,公司为张女士介绍了两位男士,交谈过程中,双方因各种原因不欢而散,后该公司未再介绍相亲对象,张女士提出退还服务费,公司以服务期已过为由拒绝。

2021年5月,张女士以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该公司公司注销,张女士撤回仲裁申请。2024年8月,张女士以清算责任纠纷为由将公司股东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与北京某文化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服务费应与公司提供的服务频次、内容相对应,公司应就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退还服务费。

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该案中,被告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决议解散公司,但在清算过程中并未依法通知张女士申报债权,导致其债权未获清偿,故被告应对公司的债务向张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

东城法院酌情判定公司股东应退还张女士服务费1.6万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并达成和解,该公司股东当庭给付张女士相关服务费。

【以案说法】

法院既保护诚信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依法惩处其中的违法行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该案中,北京某文化公司未按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后期不仅未进行退款,还违规注销公司,严重侵害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作为公司清算时的唯一股东,未履行告知义务即注销公司,不符合诚信经营理念,与法相悖,遂判决股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宿云达建议,婚介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为消费者提供真实、有效的交友信息和服务,遵守法律法规。老年人征婚时应保持理性,提高维权意识,通过正规途径,选择有资质的婚介机构,注意审查合同的服务期限、标准等主要条款,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保留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维护好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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