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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过租车平台私下交易,押金找谁退?法院判了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2024-10-13 08:33

原标题:绕过租车平台私下交易,押金找谁退?法院判了——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陈丹丹

随着旅游市场不断发展,租车自驾成为越来越多游客的选择,租赁纠纷偶有发生。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租车纠纷案件。王某通过A公司租车平台以及B公司首次成功租车后,与提供取送租赁车辆服务的杨某相识,王某第二次租车时转而与杨某私下交易,未通过上述平台或公司。租车结束后,杨某拒绝退还押金,王某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杨某之间的口头租车合同合法有效,杨某应退还押金。

2023年8月,王某通过A公司网络平台下单租车,随后与B公司通过A公司平台签署了《汽车租赁合同》。后杨某添加王某微信,提供取送租赁车辆服务,合同实际履行完毕。

2023年9月,王某准备再次租车,通过微信联系杨某询问相关事宜,并表示租车路程远,费用太高。杨某回复称平台价格高,通过其租车费用更低。不久后,王某通过微信向杨某转账押金1万元、租金1400元。王某还车时要求杨某退还押金,杨某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王某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网络平台、B公司、杨某退还押金。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是在其首次租车合同履行完毕后,第二次租车时与杨某达成口头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杨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存在需要扣减押金的情况,也未对押金金额提出异议。故王某要求杨某返还租车押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王某辩称杨某为B公司员工,亦称杨某代表A公司,但王某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其主张。王某与杨某沟通过程中,杨某并未表示其是B公司员工。王某与杨某交易时并未签订书面合同,租金及押金也并未交到B公司或A公司,在使用车辆时亦未核实车辆行驶证,该笔交易产生的风险不应由B公司、A公司承担。故王某要求B公司、A公司返还租车押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消费者应谨慎驾驶租赁车辆,在租赁汽车时,应尽量选择正规、合法的租车公司,综合比较各家的租赁形式、租金、押金、车况等情况再做决定。车辆交接验收时,不仅要对车辆外观进行验收,还要对车辆的基本性能等进行检查,对租赁车辆的必要证件和保险进行审核,避免后期引起不必要的争议纠纷。

责任编辑: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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