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3日,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坚持“切口小、效果好、特色明、不重复”立法思路,保障女职工的健康权、生育权和劳动权,共22条五大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工会职责。明确劳动保护监管主体及职责,要求到乡镇(街道)、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基层工会。二是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规定招录(聘)禁止行为、劳动保护措施、禁忌劳动告知义务、将“两癌”筛查纳入体检项目、协商议事代表要求及性骚扰防治,保障平等就业权、劳动环境安全、身体机能健康、参与权及人格尊严与精神自由。三是加强女职工“五期”保护力度。将“三期”扩展为“五期”,增加经期、更年期保护;明确卫生费标准每月不低于35元。四是响应国家生育政策,积极构建托育托管服务体系。明确各方为职工提供托育托管服务的职责,为女职工参与国家经济社会建设提供支持与保障。五是强化用人单位、职能部门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追责并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一函两书”督促工会积极履行职责,概括性与兜底性规定结合,助推协同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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