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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小课堂丨教练与驾校签订合作协议,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2024-10-18 16:53

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原标题:教练与驾校签订合作协议,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讲法律知识,解劳动者心忧,这里是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驾校教练与驾校签订合作协议,算不算驾校员工?承包制下,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来看这样一起案例。

杨某于2018年12月在某驾校从事驾驶员教练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了教练员的工资采取“底薪+提成”的形式发放。

2020年11月,杨某与某驾校签订了《教练车承包协议》,约定:驾校提供教练车1辆,提供合法的驾培资格、培训场地及设施等,杨某需按约定完成培训任务和招收学员计划,所招收学员学费按每名学员一定金额交予驾校。

2022年3月,该驾校决定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科目二、三等项目实施承包经营,与杨某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作协议》,协议对年度招生任务数、招收学员收费标准、学费上缴标准等进行了约定,明确双方属合作关系。

2023年11月,该驾校终止与包括杨某在内的6名教练员的承包经营协议,并收回教练车。

杨某申请仲裁,要求驾校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缴“五险一金”,被驳回。杨某遂向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就用工管理而言,驾校未给杨某规定固定的上下班时间,也没有相应的排班、考勤等制度约束,双方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从经济属性上来讲,杨某的工资并非依赖于驾校的固定发放,双方并无相当的经济从属性。于是,法院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该案判决,我们听听律师的解答。

律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最核心的标准是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人格及经济从属性的判断。

该案中,杨某对工作时间、工作方式、生产资料等具有自主决定权,双方并无成立劳动关系所必需的较强的人格从属性。双方在几份协议中都明确约定了学员学费的分成方法,杨某的工资并非依赖于驾校的固定发放,而是由其自主招生的情况而定,说明杨某对经济的自主权,并非完全从属于驾校。因此,双方并不符合构成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以上就是本期小课堂的内容,我们下期见!

监制 赵洁

策划 张伟杰

撰稿 卢越

主持 卢越

制作 白至洁

责任编辑: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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