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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遭遇“填空”陷阱

法院:应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来源:中工网
2024-10-29 09:34

中工网讯 员工实际任职的公司与劳动合同上的公司不一致时,如何认定劳动关系?近日,浙江江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认定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陈某支付两倍工资7000元,并补缴用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2022年1月6日,陈某入职江山某物业公司担任保洁主管,约定月工资3500元。之后,该物业公司向陈某提供了一份劳动合同,要求陈某在“乙方劳动者”栏空白处填写个人信息,在填写前述信息时,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位”及其他约定内容均系空白,未填写。同年4月3日,因陈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经双方协商,陈某按劳务关系继续留在该物业公司任职。

一年后,陈某离职,并向该物业公司索要加班费、高温补贴等款项。该物业公司以当初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中“甲方用人单位”并非本公司而是某劳务派遣公司为由拒绝支付。故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该物业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加班费、高温补贴等费用,并为其补缴社保。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按照招聘流程入职,认定2022年1月至4月期间陈某已经与该物业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空白劳动合同后,该物业公司自行在用人单位栏填写某劳务派遣公司并加盖公章,应认定与陈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陈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双倍工资。在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存续期间,该物业公司未履行为陈某缴纳社保的义务,应当补缴。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浙江工人日报通讯员李亿朝、祝欢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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