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刚实在想不明白:就因为签订了一份“特殊”的劳动合同,老板拖欠工资不缴社保还理直气壮,这令他愤懑不已。
大刚说,半年之前,一家工程公司老板找到他,要求他安装工地上所有房间的门锁,虽然工程结束期限是确定的,但无法确定门锁安装的具体时间,双方经过协商,便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开始了新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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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刚说,原本以为自己得到了一块“大肥肉”,哪知,这块“大肥肉”却让他烦恼不断。半年来,工程老板就他刚进场时给过他一笔“生活费”,之后就没有再给过。大刚向老板讨工资,老板说,双方签订的是“特殊”的劳动合同,由于无法计算工作量,所以要等全部门锁安装完再计算。半年时间,工程公司从来没有给大刚缴纳过社保费,大刚找老板要说法,老板的理由不变:“特殊”劳动合同,就是与众不同,社保费不用企业缴。
大刚说,自己感觉老板在唬他,但究竟什么地方出问题了也讲不清楚,希望报社帮他理一理。
上海人桥法律服务调解中心主任、徐汇区人才协会会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曾云鹏认为,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缔结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已成为企业和广大劳动者共识。就劳动合同形式来说,一般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当然,从广泛意义上来说,还包括非全日制的小时工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是劳动合同中的一种,并不具有所谓的“特殊性”,当然,就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来说,一定要说其特殊,无非就是两点:一是,这一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不得约定试用期。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核心——9项必备条款一项都不能少,而这9项必备条款中,就包括“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因此,该用人单位以所谓的“合同特殊性”来拖欠劳动者工资,不缴社保费,完全是错误的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多个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曾云鹏补充道,如果一定要说“特殊性”,也就是非全日制小时工劳动合同无论是用工方式、合同订立、工作计酬或者是用工终止、经济补偿等方面,才有真正意义上的“特殊性”。
(劳动报 赵竺安 文 展翔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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