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是被迫离职还是主动离职?(主题)
检察监督促再审改判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副题)
检察日报记者 周晶晶 通讯员 赵露 田仃
在审查关联诉讼、仲裁案卷等材料后,湖北省武汉市某区检察院办案组进行案件讨论。
“我知道,我的坚持一定是对的。”近日,在收到再审改判的判决书后,曾师傅第一时间给湖北省武汉市某区检察院民事检察官打来了电话。电话中曾师傅语气轻松,一改之前劳动合同纠纷没解决时的满心郁结,他也表示十分感谢检察机关帮助他成功维权。
2022年4月,曾师傅第一次来到武汉市某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经了解,曾师傅于1995年12月入职武汉某公司,并在2000年7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年9月,公司予以同意。2001年2月,曾师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750元。一审法院认为曾师傅系主动提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未支持其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曾师傅不服,先后向区、市两级法院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当时我虽然提交了离职申请,但确实是被迫离职。离职后我找到了另一份工作,需要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结果公司迟迟不开具,导致我未能入职新单位,这么多年只能到处打零工,我就是想争回这口气!但我不知道,事情过去了这么久,检察院还能管我的事吗?”曾师傅对检察官说。
了解情况后,检察官向曾师傅解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下称《监督规则》)于2021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对该《监督规则》施行前的生效民事判决,当事人可自《监督规则》施行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监督申请,因此曾师傅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
是被迫离职还是主动离职?这是曾师傅心中的结。“维权路上,曾师傅一直在不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不放弃每一次维权的机会。但对于20多年前是否属于自愿离职这个双方争议的核心事实,曾师傅和公司都各持己见,又都提供不出证据。”承办检察官坦言。
审查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发现,本案案情虽然简单,但由于时间太过久远,当时的案件事实、法律规定都需要一一查证。检察官在查阅了曾师傅当年的关联诉讼、仲裁案卷后,发现证据逐步形成了闭环:在本案诉讼之前,曾师傅曾另案提起关联诉讼,法院认定曾师傅存在延长工作时间,判决公司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曾师傅在2000年7月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中载明,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提出解除。而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在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前不到半个月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因此,检察机关认为,曾师傅基于已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案涉公司对其存在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情况提出离职,应当属于被动离职的情形,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法院应予以支持,遂于2022年6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但法院未予采纳。
承办检察官随后向武汉市检察院汇报,参加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并在武汉市检察院指导下,听取咨询专家意见,咨询专家一致认可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2023年7月31日,区检察院提请武汉市检察院抗诉。同年10月11日,武汉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武汉市中级法院收到抗诉书后,高度重视,经研究后于同年12月4日作出裁定,指令区法院再审。
今年9月25日,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用人单位存在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情况,曾师傅系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至此,曾师傅长达23年的心结终于解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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