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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省出台法规为职工维权“撑腰”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2024-11-28 07:12

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明年起施行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祝盼 毛浓曦)记者日前获悉,《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已于9月27日由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陕西工会目前已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1.7万余个,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2.7万余名。自2021年起,陕西全面推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制度。然而,陕西工会在实践中发现,一些地区、行业还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难以落实等问题,工会监督效果有限等实际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亟须通过地方立法来破解。

《条例》在制定起草过程中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了各地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等的意见,还赴陕西省内外多地开展专题调研,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论证,在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全面审查修改。

《条例》细化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内容,对平等就业﹑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等方面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工资支付﹑最低工资﹑加班工资﹑福利待遇规定落实情况;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规定执行情况等。

《条例》明确了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职责划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落实并完善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与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总工会应与同级法院、检察院建立健全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用人单位应自觉接受并配合工会依法实施劳动法律监督,完善劳动纠纷协商调解制度。

此外,《条例》将新业态平台企业及关联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工作纳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内容。还进一步明确“一函两书”制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可以通过实地检查﹑网络巡查﹑风险评估等方式对用人单位实施经常性监督。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线索应当登记,属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的,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查。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呵护“她”权益

中工网讯 “以前求职中会遇到因为性别或婚育情况而被拒绝的情况,让我们感到很无奈。《特别规定》明确禁止这种不公平的待遇,对我们女性而言太重要了。”近日,提起《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云天化股份公司职工韦昌桃表示。据悉,《特别规定》于9月3日经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1月1日开始实施。实施近一个月以来,各界反响良好。

《特别规定》在云南省总工会的推动以及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推出,一共21条,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多个方面,比如经期保护、孕期保护、哺乳期保护、产假休假保护,以及产后抑郁或更年期综合征严重应减轻劳动量或调整劳动岗位、鼓励开展旨在减轻女职工劳动强度的托育托管服务等。

“基于女性特殊的生理、心理特征,应当给予她们特别的关爱,于是云南工会积极调研,力推这部规章出台,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提供更多保障。”云南省总工会副主席张驰介绍,《特别规定》有6个特点,包括强化女职工健康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益,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和社会和谐,构建托育托管服务体系,强化用人单位、职能部门的法律责任。

《特别规定》将女职工的“三期保护”扩展为“五期呵护”,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之外,增加了经期和更年期。同时,对女职工产假、休假作了突出保护,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致使女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未满规定天数的,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应休未休产假、休假天数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特别规定》明确,把女职工的卫生费由过去的每月4元提高到每月不低于35元,为全省用人单位发放卫生费提供法律依据。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学校、工会等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托育托管服务,所需经费从4个渠道匹配,即从用人单位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鼓励社会向托育服务机构进行捐赠;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安排适当配套资金,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托管服务,有条件的可以使用本级工会经费对政策性生育的会员给予托育托管补助。(陈昌云)

责任编辑:肖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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