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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小课堂|带货销量不达标,责任由谁来承担?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2024-11-29 16:44

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原标题:带货销量不达标,责任由谁来承担?

讲法律知识,解劳动者心忧,这里是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直播带货是近年来广受关注的促销渠道之一,但当销量不及预期时,商家与带货主播之间往往会因服务费、违约金等问题产生争议。来看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的这个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乙公司主播向甲公司提供直播带货服务,于2022年4月5日前完成销售总额90万元,并按销售额17.5%收取费用,若主播未完成所承诺的销售总额或比例,则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延长合作时间或者乙公司向甲公司按比例退款。合同还约定,违约方对非违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标的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非违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由于乙公司的带货主播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足量销售商品,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6.9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曾通过微信就退款事宜进行沟通协商,乙公司工作人员也明确表示同意退款。甲公司已向乙公司支付服务费7万元,带货主播就本次服务完成的销售额为2828.44元。

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合同解除;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退回服务佣金,但并不是全额退回,乙公司仍可以保留依据其直播销量应得的服务佣金;同时由于销量未达标且未按时退款的情形存在,乙公司应当按照对甲公司实际造成的损失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那么,什么情况下合同可以解除,违约金又该如何认定呢?来听法官怎么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二级法官 张燕玲:

就本案而言,案涉合同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如果涉案的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解除条款,即使未能协商一致,也可以根据约定,以通知形式解除合同;而因某些特殊原因使得直播带货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时,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通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适当减少的,应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从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相关关系的角度,以法律规定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等予以确定。本案中,甲公司主张违约金确有事实依据,但其并未就实际损失提交相应证据材料,故法院对违约金酌情予以调整。

在这里也提醒商家与主播,在订立网络直播服务合同时,应结合具体的合作模式以及销售产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产生后续纠纷。

本期小课堂就到这里,我们下期见。

监制:郑莉

策划:张伟杰

撰稿:卢越

主持:卢越

制作:雷宇翔

责任编辑: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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