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报记者 何芬兰 魏桥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从支持数字贸易细分领域和经营主体发展、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完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强化组织保障等方面提出18条具体举措。
意见提出,按照创新为要、安全为基,扩大开放、合作共赢,深化改革、系统治理,试点先行、重点突破的原则,促进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意见要求,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促进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为塑造对外贸易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加快建设数字中国、贸易强国作出更大贡献。
根据意见,到2029年,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稳中有增,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提高到45%以上;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布局进一步完善,适应数字贸易发展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数字领域对外开放水平大幅提高,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全面加强。到2035年,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提高到50%以上;有序、安全、高效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全面建立,制度型开放水平全面提高。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就意见进行解读时表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数字贸易。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机制,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设贸易强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发展数字贸易。“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高度作出的决策部署,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该负责人分析指出,近年来,数字贸易蓬勃发展,已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和世界经济的新增长点。我国是数字经济和对外贸易大国,发展数字贸易具备较好的产业基础与广阔的市场空间,但仍存在经营主体竞争力不够强、开放程度不够高、治理体系不够完善等短板。为充分发挥我国数字市场优势,通过加快发展数字贸易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巩固和提升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中的地位,建设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商务部全面分析全球数字贸易发展趋势和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现状,在深入地方和企业调研、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等建议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意见。
该负责人表示,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数字贸易系统谋划、政策创新和跨部门、跨领域、跨行业统筹协调,推动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数字贸易发展提供指导。
意见从三个方面提出18条重点任务。一是支持数字贸易细分领域和经营主体发展。包括积极发展数字产品贸易、持续优化数字服务贸易、大力发展数字技术贸易、推进数据订购贸易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数字贸易经营主体等5项任务,着力塑造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新动能新优势。二是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包括放宽数字领域市场准入、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打造数字贸易高水平开放平台等3项任务,着力扩大我国数字领域对外开放。三是完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包括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深化数字贸易国际合作、加快构建数字信任体系、加强数字领域安全治理等4项任务,着力提升我国数字贸易治理水平。
此外,意见还提出,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完善统计体系,加强多渠道支持保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人才智力支撑等,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商务部将加强数字贸易工作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形成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工作合力,推动意见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促进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为加快建设数字中国、贸易强国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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