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自2016年起承包美团某片区的外卖配送业务。该公司将外卖配送业务安排在另一平台APP管理。沈某于2020年5月至该公司站点,按站长安排扫描二维码注册为美团骑手,实际在平台被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沈某外卖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要求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然而,该公司辩称沈某系个体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根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工作内容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主营业务范围、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日常管理、是否接受劳动报酬等因素来确定。沈某经扫描该公司站点二维码注册为外卖骑手,工作时间由站长安排,参加平台APP打卡考勤和早会,接受站点日常管理,工资来源于公司存放在平台的预存款。沈某虽注册为个体户,但不影响实质成立劳动关系。遂判决某公司和沈某之间自2020年5月起存在劳动关系。
随着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外卖骑手“被个体户”的情况进入大众视野。沈某被注册为“个体户”从事外卖工作,是用人单位利用软件平台,在劳动者不清楚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引导骑手通过签订电子格式合同的方式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形式上建立所谓平等主体之间合作关系,规避用人单位责任。此类案件应“刺破面纱”,探究实质,不能仅以劳动者系个体户为由否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江苏工人报 方光亮 丁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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