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邢生祥
为规范全省湿地恢复费征收管理,近日,青海省财政厅会同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制定印发《青海省湿地恢复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了青海湿地恢复费征收范围、主体及缴纳标准,为全省征收湿地恢复费提供了政策依据,力促全省不占少占湿地、落实湿地总量管控目标,推动湿地保护提质增效。
据悉,青海湿地恢复费征收范围以省级及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发布的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为准,由青海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截至目前,青海共有重要湿地32处,其中含青海湖鸟岛、扎陵湖、鄂陵湖、隆宝滩4处国际重要湿地、曲麻莱德曲源、泽库泽曲、乌兰都兰湖3处国家重要湿地,均纳入征收范围。
根据《实施细则》,占用重要湿地中沼泽地的,缴纳标准为400元/平方米;占用沼泽草地、森林沼泽、内陆滩涂的,缴纳标准为300元/平方米;占用其他重要湿地的,缴纳标准为200元/平方米,占用泥炭沼泽湿地的缴纳标准按照上述地类缴纳标准的3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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