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刘旭 通讯员武雷)“被拖欠的4.1万元工资已经都拿到了!”12月4日,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的王建军(化名)告诉记者,根据胜诉判决,铁岭市某建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股东李某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拖欠的工资也终于在数日前到账。
50岁的王建军从铁岭市昌图县农村来到铁岭市一家建筑公司务工,具体从事室内装修工作。
今年初,该建筑公司拖欠他的工资累计4.1万元,经法院判决确认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因该建筑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他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该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李某为被执行人。就在那时,该建筑公司突然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导致其申请被驳回。
无奈之下,王建军通过所属行业联合工会向铁岭市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收到援助申请后,铁岭市总工会立即进行分析研判,并责成铁岭市总工会法律部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随后,铁岭市总工会法律部指派公职律师为王建军提供诉讼代理法律服务,诉请追加该建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股东李某为被执行人。
立案后,公职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该建筑公司的银行流水后发现,该建筑公司已经收取了王建军具体承建的铁岭某单位室内装修的全部工程款,而每笔工程款到账当日,即被其原法定代表人、股东李某转移至个人账户,导致该建筑公司无法支付王建军的工资。
此外,李某在支付王建军农民工工资判决生效后、强制执行当天,将其持有的1600万元股权以800元的价格转让给其在农村的父亲,并接任法定代表人。据公职律师介绍,李某的父亲已经68岁,不具备经营管理公司的能力,名下无财产,李某则以享有股东期限利益为由逃避债务。
梳理具体情况后,律师认为,该建筑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股东李某转让其股权时,尽管其出资并未到期,但仍应被追加为该公司债务的被执行人,以防止原股东恶意逃废债务。
10月14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公职律师为王建军代理诉讼,并当庭出示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最终获得法庭支持。10月29日,胜诉判决下达,成功追加该建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股东李某为被执行人。至此,一起股东恶意逃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有了最终结果。
“案件的胜诉,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伸张了正义。”王建军的4名工友旁听了该案的审理,他们表示对工会的法援工作有了切实感受,对依法维权也有了更多底气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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