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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签劳动合同,还能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吗? 法院:不行!

来源:中工网
2024-12-06 10:45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如果劳动者由于自身原因拖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相关案例。

刘某于2023年4月18日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4800元等事项。物业公司没有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同年7月4日,物业公司通知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刘某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物业公司未立即辞退刘某。

2024年1月15日,刘某向物业公司发出《被迫离职通知书》,理由为物业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并要求物业公司应当向其支付2023年5月18日至2024年1月1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应在刘某入职后一个月内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其未履行该项义务,应向刘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物业公司于2023年7月4日通知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刘某应在合理期间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结合双方已实际履行劳动合同近三个月,对于主要的权利义务并无争议,无需过长的磋商时间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刘某应在2023年7月7日前签订劳动合同。现刘某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举证证明其存在不签订的合理理由,应认定属于因劳动者原因未签订的情形。

海珠区人民法院遂判决物业公司向刘某支付2023年5月18日至2023年7月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453元。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劳动者须积极配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官指出,二倍工资差额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法律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逃避法定义务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如果用人单位履行了通知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明显不具备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观故意,则不应再受到该项惩罚。劳动者以不作为形式逃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显然违背了诚信原则,其诉求不应得到支持。如允许劳动者滥用前述规定,谋取不当利益,不仅会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影响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也会破坏社会的诚信体系,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对此,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加强内部风险管理,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承担需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如劳动者恶意拖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注意保留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的相关证据,必要时解除劳动关系,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诉累。劳动者要遵循诚信原则,积极配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要妄图通过拖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方式获取不法利益;要维护自身信用,避免因不恰当行为影响后续就业和生活。

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董广绪 廖钺铃

责任编辑: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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