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这种情况也被认定为工伤!
天津北方网讯(津云新闻记者 苑美丽)12月5日,记者在天津一中院发布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判典型案例中,看到一起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案件。
孟某出生于1966年4月17日,系天津市蓟州区某村村民,自2019年3月起在某中学从事餐厅日常勤杂工作。2021年6月30日,孟某完成学校早餐工作后离校回家,后在其从家返回学校做午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21年7月1日,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某在事故中无责任。
2022年3月7日,孟某向蓟州区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蓟州区人社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孟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予以认定工伤。
某中学不服该决定,认为孟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且孟某是擅自离岗,违反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应认定为工伤,遂诉至法院。
本案中,孟某虽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属于务工农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观点,孟某在工作期间受到的事故伤害,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作出是否构成工伤的认定。
天津一中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实,孟某在某中学工作期间,在上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伤,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某中学主张孟某违反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擅自离岗,并不当然导致孟某因此丧失被认定为工伤的资格,不予支持。
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退休人员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二次就业的情形越来越普遍,依法应当保护这些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平等对待。本案判决有力保障了超龄进城务工农民的权益,明确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规避工伤保险责任,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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