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没想到我的事情能这么快得到解决。感谢工会,对我这样的小事都这么重视。”12月2日下午,在四川达州宣汉县南坝镇总工会和社区工作人员的见证下,一名讨薪职工从老板手中接过了本该属于自己的300元工资。
就在一天前,该职工愤怒又委屈地拨通了12351四川省总工会服务职工热线求助:“明明约定了日薪,这10天里我都有在店里工作,老板却说还没过试用期,因此一分钱也不给。请问试用期没过是不是真的没有工资?”
据该职工阐述,今年11月18日,她入职某门店从事美容工作,约定工资待遇是40元一天,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保留有劳动证据。在工作10天后,她向老板提出离职,老板以试用期未过为由拒绝支付薪资。“可入职时老板并没有提到过试用期这回事。”该职工表示,她希望工会能出面协调,助其拿回相应薪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供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就应当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论试用期是否通过。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试用期的工资,劳动者有权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金额哪怕再小,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也应该得到维护!”为回应职工需求、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收到信访求助后,四川省总工会紧急交办至达州市总工会,达州市总工会立刻联合宣汉县总工会、南坝镇总工会开展调查核实。经查,职工反馈情况属实。12月2日当天,宣汉县南坝镇总工会及所属社区迅速安排工作人员前往该门店现场沟通调解、普及法律知识。经与门店老板协商,并征得职工同意,双方达成共支付300元工资的一致意见,门店老板当场支付了该职工的工资。
第一时间反馈、第一时间行动,从电话接通到问题解决,用时不到24小时——速度的背后,是“娘家人”的温度。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 张宸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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